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852號
TCHM,107,上訴,852,20180807,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享沅
 
 
 
選任辯護人 賴協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享沅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享沅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 審判,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7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 107 年8 月16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107 年8 月17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秀 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