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106年度,1394號
TCHM,106,上易,1394,2018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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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進利雷射有限公司
上 訴 人即
兼上自訴人
代 表 人 李建鈞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白如珍
自訴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被   告 劉怡慧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年
度自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關於背信、毀損及傷害部分)駁回。
理 由
壹、自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劉怡慧自民國100年5月2日至105年 9月12日間,任職於 址設臺中市○○區○○路 0段00號之自訴人進利雷射有限公 司(下稱進利公司)擔任公司繪圖設計師,負責公司生產或 客戶下單生產相關產品之模具設計、繪圖及開刀模業務,業 務上知悉進利公司客戶名單、產品規格、產品設計圖、產品 定價、供應鏈廠商資料等工商秘密、營業秘密,明知進利雷 射公司客戶名單、產品規格、產品設計圖、產品定價、供應 鏈廠商資料等均屬該公司之營業秘密、工商秘密,其依法負 有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之義務,惟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 及損害自訴人進利公司利益,於任職自訴人進利公司期間與 其前受雇之同業競爭廠商即址設臺中市○區○○里○○○路 000巷 00號之長立雷射刀模行(下稱長立公司)繪圖人員廖 云菁私交甚篤,被告在職期間利用週末進利公司休假期間, 前往長立公司任職,違反進利公司負責人即自訴人李建鈞「 不得洩漏除屑方法」指導競爭同業繪圖之指示,指導競爭同 業長立公司模具設計、除屑方法繪圖及開刀模相關事宜,進 而洩漏自訴人進利公司客戶名單、產品規格、產品設計圖、 產品定價、供應鏈廠商等進利公司之營業秘密、工商秘密之 行為,而認該部分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二、被告受自訴人進利公司、李建鈞聘僱負責公司生產或客戶下 單生產相關產品之模具設計、繪圖及開刀模業務,本應依其 專業及善盡注意義務,詎料,被告因於105年8月11日要求自 訴人李建鈞提高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至新臺幣(下同)43,900



元、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未果,心生怨懟,遂萌生辭意,接 續為下列行為:
(一)105年8月19日繪製客戶和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玖 公司)之和玖8角碗D158/155共刀刀模;00000000-0DXF刀 模圖時,故意違反和玖公司要求「為防止免洗碗成品深度 過淺,湯汁容易溢出問題,故要求繪圖時碗的尺寸預留 2 齒(即6.22MM)即可,不要太深」之明確指示,逕自將刀 模圖標示為預留「 4齒(即12. 03MM)」之錯誤尺寸,造 成該批生產免洗碗成品湯汁外漏瑕疵之損害結果。(二)105年8月25日繪製客戶和玖公司之和玖8角碗D148M/147共 刀嘉安 402格條刀模;00000000.DXF刀模圖時,無故更改 格條兩側寬度為 5MM之錯誤尺寸,造成該批錯誤刀模圖所 生產之便當盒成品瑕疵。被告上開行為致自訴人進利公司 需重新繪圖開模,增加開模組費用31,000元及人員加班趕 製和玖公司便當盒產品之損害結果。
因認上開部分涉犯刑法第 342條第1項背信及刑法第354條毀 損罪嫌。
三、被告於105年8月11日要求自訴人李建鈞調高投保薪資級距未 果,心生怨懟,遂萌生辭意,意圖使自訴人李建鈞開立非自 願離職證明書,於105年8月29日19時20分許被告下班打卡後 欲離開自訴人進利公司辦公室時,未事先徵得自訴人李建鈞白如珍之同意,竟自其隨身攜帶之皮包內拿出行動電話, 站立於自訴人進利公司辦公室前方擺放客戶產品設計圖樣、 尺寸、規格之桌子旁拍照,拍照後並旋即將其行動電話放入 皮包內,經自訴人白如珍發現後,乃出言向被告告以不得拍 照,並要求被告應刪除已拍攝之檔案,然被告不從,既不聽 制止,亦不說出其拍攝之內容究竟為何,更不肯刪除檔案, 即欲行離去,致自訴人白如珍因擔心被告之行動電話有拍攝 自訴人進利公司之機密文件訊息,自訴人白如珍為保護自訴 人進利公司之權益,並防止自訴人進利公司內部資料外洩, 遂與被告發生爭執,雙方互相拉扯,被告可預見雙方拉扯推 擠會造成自訴人白如珍受傷,竟不違背其本意,出手拉扯推 擠自訴人白如珍,致自訴人白如珍擦撞到一旁之桌椅,而受 有右胸部挫傷、右上背部挫傷、右腹脅部挫傷及腰部挫傷等 傷害,自訴人白如珍受傷後,於同日21時30分先至林新醫院 急診就醫治療,並自105年9月3日起至同年月7日止前往明德 中醫聯合診所診療4次,認該部分另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 傷害罪嫌。
貳、按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採彈劾主義,亦即不告不理原則,法 院對於被告之行為,應受審判之對象(範圍),乃指起訴書



或自訴狀所記載之被告「犯罪事實」而言。起訴係一種訴訟 上之請求,犯罪已經起訴,產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法院 即有審判之權利及義務。司法審判實務中,到庭實行公訴之 檢察官或自訴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時所為之主張或陳述,常有 與起訴書、刑事自訴狀所載犯罪事實不盡相同之情形。於此 ,應先究明其論告時之所述,究屬訴之追加、撤回或變更範 疇,抑或原本係屬於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事實之擴張、或起 訴事實之一部減縮,而異其處理方式(如屬後者事實之擴張 、減縮,應僅在促使法院之注意,非屬訴訟上之請求),最 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 又按犯罪有無被提起公、自訴的判斷,亦即法院應予審判的 事項範圍如何,應以起訴書或自訴狀內,事實欄記載的犯罪 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及犯罪行為等事項為準,即應 視案件是否具有單一性,被告與犯罪事實是否同一而定;被 告同一,固無論矣,犯罪事實亦應同一。而犯罪事實乃刑罰 權之客觀對象,縱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一時,仍非同 一案件。至犯罪事實是否同一,應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 為準,而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則應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 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又是否為起訴效力所及,則依實 體法關於罪數認定,作為判斷標準。具體而言,若係實質上 一罪(例如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加 重結果犯等屬之)或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 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等屬之),即符合上揭起訴一部,效 力及於全部之情形,最高法院亦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 刑事判決要旨可資參照。本案有關本院之審判背信事實範圍 ,自應以自訴人「刑事自訴狀」所載,且經原審法院判決諭 知無罪部分為據,自訴人提起上訴後於刑事上訴補充理由㈠ 、㈡狀所載及自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就背信之犯罪事實, 除上開壹、一部分相同者外,就壹、二部分之事實變更為「 被告自100年5月間受僱自訴人進利公司繪圖設計師以來,即 擔任專門窗口負責處理進利公司刀模客戶和玖公司之產品模 具設計、繪圖及開刀模等業務,為和玖公司辦理產品設計刀 模業務之人,本應依其繪圖專業及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和 玖公司模具嚴加把關……」,即將該部分背信之構成要件「 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他人,由被害人進利公司變更為和玖公 司,犯罪事實即非同一,自非自訴效力所及,亦非屬訴之追 加、撤回範疇,本院自無庸對該並未提起自訴之犯罪事實為 審判,先此敘明。
參、又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 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採 為認定被告無罪所使用之證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 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肆、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為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所明定, 而自訴程序準用該規定,為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所明文。而 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63條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一編總 則第十二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除其 中第161條第2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4項以裁定駁回 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條第3、4項及第334條 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條第1項檢察官應負 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人同有適用。而 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 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 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 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 為裁判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 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 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 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 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29 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 86號刑事判例可資參照。
伍、自訴人認被告涉犯背信、毀損及傷害等罪嫌,無非係以證人 即自訴人李建鈞白如珍等人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及證人許 聖祥、楊琇涵樊謙德廖祿棋廖云菁張家源等人於本 院審理時之證述,暨長立公司財政部營業人資料查詢網站列 印資料、被告與廖云菁間104年9月16日至105年8月26日間LI



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和玖8角碗D158/155共刀刀模;00000 000-0DXF刀模圖、和玖8角碗D148M/147共刀嘉安 402格條刀 模;00000000.DXF刀模圖、自訴人進利公司應收帳款對帳單 、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雷射刀板模彩色照片、林 新醫院105年 8月29日診斷證明書、明德中醫聯合診所105年 10月25日診斷證明書、自訴人進利公司105年8月29日監視器 照片4張、被告之勞保投保資料、8月5日、8月 19日及8月25 日工作日誌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決否認其有上開背信、 毀損及傷害等犯行,辯稱:伊有利用休假期間去長立公司幫 忙繪圖,但沒有洩漏自訴人進利公司客戶名單、產品規格、 產品設計圖、產品定價、供應鏈廠商等進利公司之營業秘密 、工商秘密之行為。自訴人李建鈞也從來沒有跟伊說過不能 去別間公司兼職,而且他也知道伊跟以前長立公司的老闆、 同事都有聯絡,感情都很好。又自訴人稱伊故意畫錯和玖公 司刀模圖不是事實,伊根本就沒畫錯,圖右上角那個「 4齒 」不是伊打的,伊打的是「 2齒」,不知道為何最後會變成 「4 齒」,會不會是伊離職之後,故意叫錯圖就推到伊身上 ,因伊都有傳圖跟和玖公司老闆樊謙德對過才出刀模,在伊 離開公司之前,從來沒有接過任何客戶跟伊說伊圖畫錯,證 人樊謙德也說不可能8月19日畫的刀模,8月23日客戶就知道 錯了。當時便當格條伊所畫尺寸都是照樊先生要求的 5mm去 做,至於為何最後做出來一半是 5.25mm、一半是5mm,伊實 在不知道,可能刀子斬久了也會開,刀子沒有精準到0.25mm 都不會有誤差。另105年8月29日自訴人白如珍拿伊的卡打下 班卡,再拿另外一張空白的叫伊打一次,伊覺得奇怪才拍自 己的打卡紀錄,工作台上放的都是一般印刷面,根本沒有什 麼營業機密,伊不會去拍那個。伊是為了拿回自訴人白如珍 手上自己的包包,才會和自訴人白如珍拉扯推擠,是伊受傷 ,伊沒有故意或不小心傷害自訴人白如珍,她的傷勢如何造 成伊不清楚。伊是跟調閱監視器的張家源講說伊需要工作, 不是講說伊缺錢。自訴人於事隔半年始提出本案自訴,應是 要使伊撤回對自訴人提出目前由原審法院以 106年度中勞簡 字第63號審理之請求資遣費民事事件及106年度易字第835號 傷害刑事案件等語。
陸、經查:
一、自訴人自訴被告在職期間利用週末休假期間,前往長立公司 任職,違反自訴人李建鈞「不得洩漏除屑方法」指導競爭同 業繪圖之指示,指導競爭同業長立公司模具設計、除屑方法 繪圖及開刀模相關事宜,進而洩漏自訴人進利公司之營業秘 密、工商秘密之背信罪嫌部分:




(一)按刑法第 342條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 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為其構 成要件。此部分背信事實,自訴人提出被告與長立公司廖 云菁間自104年9月16日至105年8月26日間LINE對話紀錄列 印資料節本(見原審卷第12、158頁)為憑,查其中105年 7月15日、同年月22日及同年8月26日(均為星期五)之對 話內容,廖云菁固詢問被告隔日星期六是否有空來幫忙畫 圖,被告均表示應允無誤,惟證人廖云菁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證稱:被告最早是我們長立公司員工,負責製圖畫盒子 ,離開以後去自訴人進利公司。104年9月16日至105年8月 26日間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節本是伊和被告的對話沒錯 ,伊是請被告星期六有空時到長立公司幫忙畫客戶的刀模 圖,就是拿盒子給她畫而已,伊真的畫不出來或比較忙時 才會請被告來,不是每次。當初被告到職或離職的時候, 伊沒有跟她約定競業的事情,也沒有禁止她到同業任職。 除被告外,伊也找過同業的繪圖師幫伊繪圖。被告之前就 是從伊這邊學繪圖,伊不怕伊東西被她帶走,各家客戶本 來就會跑來跑去。104年9月16日伊用LINE問被告怎麼開刀 模,問她便當盒公母模怎麼開,那是特殊除屑技術的繪圖 方式,伊問被告有沒有除屑圖可以參考,因為伊沒有畫過 ,廠商知道他們進利公司會做,被告說她不能說,也說如 果是便當盒公母模就不行,因為老闆有申請專利,伊是聽 被告講才知道她老闆就除屑技術有申請專利,所以伊到現 在還是不會製作便當盒公母模,也沒有除屑的刀模圖等語 (見本院卷第30至37頁),核與自訴人所提被告與廖云菁 於104年9月16日間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節本(見本院卷 第 158頁),被告確實提及「便當盒不行耶,我們老闆特 別交代我不行傳出去」、「如果便當盒公母模就不行,我 們老闆還特定申請專利」、「謝謝你的諒解」等語相符。(二)證人即自訴人白如珍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自訴人進利公司 沒有跟被告約定競業禁止,自訴人進利公司繪圖員畫出來 的圖面無需審查,因為是客戶跟繪圖員告知,客戶告知的 要求不會透過伊,所以繪圖員要自我規範,伊沒有說尚旺 公司是在被告離職後至長立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 112、 115 頁);證人即自訴人李建鈞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伊 是自訴人進利公司負責人,自訴人進利公司營業項目為製 作模具,當初因缺繪圖人員而僱用被告,僱用被告時沒有 簽訂書面契約及競業禁止約定,被告會畫 AutoCAD,之前 任職於同業長立公司,在自訴人進利公司任職4、5年。被



告任職期間幫忙長立公司,並無對自訴人進利公司造成損 害等語(見原審卷第95頁、第99頁反面)。是並無積極證 據足認被告確有指導競爭同業長立公司模具設計、除屑方 法繪圖及開刀模相關事宜,進而洩漏自訴人進利公司之營 業秘密、工商秘密,致生損害於自訴人進利公司之行為。 自無法以長立公司廖云菁曾向被告詢問便當盒公母模怎麼 開及被告偶於星期六放假時段至長立公司幫忙繪圖之事實 ,即遽以推測被告有前開背信之犯行。
二、自訴人自訴被告受自訴人進利公司、李建鈞聘僱負責公司生 產或客戶下單生產相關產品之模具設計、繪圖及開刀模業務 ,本應依其專業及善盡注意義務,詎料,被告於105年8月19 日繪製客戶和玖公司之和玖 8角碗刀模圖時,逕自將刀模圖 標示為預留「4齒(即12.03MM)」之錯誤尺寸,造成該批生 產免洗碗成品湯汁外漏瑕疵之損害結果。又於同年月25日繪 製客戶和玖公司之和玖 8角碗格條刀模圖時,無故更改格條 兩側寬度為 5MM之錯誤尺寸,造成便當盒成品瑕疵。增加開 模組費用及人員加班趕製便當盒產品之損害結果。因認上開 部分涉犯背信及毀損罪嫌部分:
(一)按刑法第 354條之毀損罪係以「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 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 其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 損壞」則謂損害破壞,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 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乃係行為人以毀 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然業使其物之 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復使用之程度。再按背信罪之 成立,以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有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 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之意思,而故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為為要件。如果僅因處理事務之人怠於注意,致其事務生 不良之影響,則為處理事務之過失問題,既非故意為違背 其任務之行為,自不負若何罪責(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11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證人即自訴人白如珍於原審審理時固指稱:伊認為被告不 聽客戶和玖公司指示更改圖模,違背工作上的職掌或任務 ,被告於105年8月5日繪製的圖是正確的,但竟然在同年8 月19日跟25日改變尺寸,8月5日的圖與 8月19日、25日的 圖是雷同的東西。8月19日的圖客戶要求配件材料是2齒, 被告卻寫成 4齒,後面的作業人員就照製圖的要求完成, 但到了協力廠商,產品做出來再發包送臺北的時候,發現 會漏湯,造成客戶和玖公司8月23日打伊 LINE說「怡慧妳 是在做什麼,給我工作做成這樣,幾個工廠20多個員工,



包裝這產品沒辦法包」,伊就把電話交給被告,跟被告說 妳怎麼尺寸弄錯,整批退貨伊是要怎麼辦,那要賠很多錢 ,被告就靜靜的,也沒有說什麼,結果是整批從臺北退貨 ,要伊賠錢。伊確定是 8月23日客戶打電話來告知這件事 ,伊印象很深。8月5日的時候,隔條正確尺寸是要5.25mm 才不會太短而漏湯,被告在 8月25日那天製圖,把圖改了 ,變成差0.05mm,成型的時候才發現整批不行,客戶也是 打電話來抱怨為何之前的尺寸是正確的,怎麼改尺寸變成 整批不行,整批貨也是有賠錢。刀模出去要一個製程的時 間,被告已經在 8月29日離職,所以是29日才知道被告畫 的隔條有錯誤。後來公司人員在 8月31日還是9月1日那段 期間重做刀模,和玖公司在被告離職的 9月當中有再打電 話過來,到底哪一天伊不確定,但伊確實有將刀模再重做 給客戶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03頁反面、108至109頁、111 頁、114頁、115頁反面)。惟查:
⑴證人即和玖公司負責人樊謙德於本院審理時固到庭證稱: 伊有請進利公司製圖及開刀模,配合了好幾年,但伊現在 換印刷廠會指定刀模廠商,所以 107年間就沒有跟進利公 司配合了。之前是請進利公司做紙製免洗餐具或是便當格 條的製圖及開刀模,進利公司跟伊接洽的人是李建鈞、白 如珍跟被告三人,製圖都由被告居多,伊會先拿產品實物 樣品去給他們量尺寸,要修改尺寸或是改變形狀,都是跟 被告溝通,被告會在電腦圖上秀給伊看,看伊是否同意, 同意後由被告設計,再交給師傅開刀模。本院卷第 100頁 這張105年8月19日「和玖-八角碗D158/155共刀」刀模圖 、第102頁這張105年8月25日「和玖-8角碗148M/147共刀 嘉安402格條」刀模圖及第104頁這張105年8月5日「和玖- 六角碗d170/168共刀嘉安402格條」刀模圖,都是伊公司 請被告製圖的。這些產品一開始一定有拿實物過去,但後 續因為刀子萎縮、鈍化,刀模每隔一段時間就要更換,關 於這三張圖所示的這三支刀模,當場有沒有拿實物過去, 伊就沒有印象了。105年8月5日已經有畫過格條, 105年8 月25日還是需要再畫一次,是因為裡面的內容物碗的部分 不一樣,不過格條是一樣的。伊為了要降低成本,所以要 把那個空隙填滿伊所有的刀模,只要是碗的部分,旁邊都 有格條。伊碗有做2齒、3齒跟4齒,通常是2齒跟 4齒居多 ,但伊後來都改成2齒。因為4齒就是 4個洞,在裝湯的時 候,洞越多,底下越會滲出來,所以伊後來要求刀模都是 改成 2齒。因為曾經碗裝熱湯滲出來,所以有被客訴,當 下伊有打電話去進利公司,問說為什麼把伊的紙碗做錯了



,伊是要做2齒的,為什麼是做4齒,105年8月19日這一張 圖的「 4齒」伊沒有注意到,伊有時候改齒都是用電話聯 絡。105年 8月份之前,當年度的3月或2月或1月伊已經被 客訴過,所以伊就告訴他們說以後齒刀要改成 2齒,不要 做4齒的。之所以會做到4齒就是希望比較好成型,所以以 前也會做4齒的。關於105年8月25日嘉安402格條之刀模, 當初伊有請被告幫伊改格條的間距,就是要將旁邊兩邊的 間距縮小,原本是5.25mm,伊請被告幫忙改成 5mm,後來 有4個有改到,有4個沒改到。當下伊有打電話給進利公司 ,當時是他們老闆娘白如珍接的電話,當時她跟伊講說被 告已經離職,這一塊刀模做錯了,伊就要求他們全部都改 回成5.25mm,往後的刀模也都改成5.25mm,便當格條不管 是5.25mm或是 5mm都可以成形,只是要改機器就可以等語 (見本院卷㈠第199至215頁),惟其同時證述:從確定開 刀模到紙送到印刷廠再成型,大概要 2個禮拜,關於八角 碗是幾齒的部分,是在被盤商客訴時才知道錯了。如果說 8月19日畫4齒,到少超過半個月以上才可能經由客訴知道 做錯,伊發現的時候,應該不是跟被告聯絡。如果105年8 月19日的圖畫錯了,到客戶反應,這個時間通常也是要半 個月以上,105年8月19日畫了刀模圖,之後把刀模交給我 們,然後我們把產品交給客戶,到客戶發現有2齒變4齒的 問題,照理說,應該是不可能會在105年8月23日那麼早就 發現,因為如果是8月 19日畫的刀模圖,做好送到印刷廠 的時間是8月20日,鍘出來的時間是8月22、23日到我們廠 內,伊再成型好送出去,客戶feedback出來,應該是 8月 27、28日。伊當時是因為客戶客訴才知道圖畫錯了,客訴 跟伊講說會漏,伊才發現這個齒刀畫錯了。就算印刷廠有 催促伊快點出貨,伊覺得在 8月19日做的這個圖,也不可 能會在8月23日那麼快就對我們公司客訴。關於 2齒變4齒 的這件事情,確實是有發生這個問題,伊有印象當下跟白 如珍說:「你們做錯刀模了」,但是不是105年8月19日這 一支刀模還是8月19日之前的刀模伊不確定,但如果是8月 19日那個刀模做錯的話,有沒有可能在 8月23日就接到客 訴並跟他們反應,依常理來說,時間點應該沒有那麼快。 2齒變4齒確實是做錯的,但時間點到底是 8月19日這一次 還是前一次,還是前一個禮拜或後一個禮拜,伊不知道。 即使有在趕工,也不會8月19日做的在8月23日就客訴,照 常理是不會那麼快反應的。進利公司於106年1月26日匯款 給和玖公司68萬元是因為5mm跟 5.25mm做錯了,伊叫進利 公司把那整批價值60幾萬元的紙買回去,這筆錢確實有匯



給伊說要賠伊沒有錯,但後來因為伊改機器上的模具,那 批紙有成型就解決賣掉了,沒有造成損害,所以這筆錢伊 已經還給他們,沒有跟他們扣錢等語(見第 214頁反面至 215頁、222至 223頁)。依證人樊謙德證述內容,足知倘 105年8月19日所畫的刀模圖齒刀有誤,依正常流程,最早 客訴時間應該是在105年8月27或28日,甚或於105年8月19 日延至半個月之後始會知悉,即使有趕工情形,也不會 8 月19日做的刀模圖,在8月 23日就被客訴。是自訴人白如 珍指述:105年 8月19日的圖客戶要求配件材料是2齒,被 告卻寫成4齒,造成客戶和玖公司8月23日打伊LINE說「怡 慧妳是在做什麼,給我工作做成這樣,幾個工廠20多個員 工,包裝這產品沒辦法包」,伊就把電話交給被告,跟被 告說妳怎麼尺寸弄錯,整批退貨伊是要怎麼辦,那要賠很 多錢,被告就靜靜的,也沒有說什麼。伊確定是 8月23日 客戶打電話來告知這件事,伊印象很深云云,尚有瑕疵可 指。又證人白如珍指述:8月5日隔條正確尺寸是要5.25mm 才不會太短而漏湯,被告在 8月25日那天製圖,把圖改了 ,變成差0.05mm云云,惟證人樊謙德證稱:105年8月25日 嘉安 402格條之刀模,伊有請被告幫伊改格條的間距,就 是要將旁邊兩邊的間距縮小,原本是5.25mm,伊請被告幫 忙改成5mm等語,是證人白如珍指述105年8月25日格條正 確尺寸是 5.25mm,亦與事實不符。另證人樊謙德雖證稱: 因便當格條尺寸有誤,進利公司匯款給和玖公司68萬元, 將整批紙買回去乙節,惟亦證稱:後來因為伊改機器上的 模具,那批紙有成型就解決賣掉,沒有造成損害,所以這 筆錢伊已經還給進利公司,沒有跟進利公司扣錢等語,是 縱進利公司曾匯款給和玖公司68萬元屬實,惟該筆款項已 退還給進利公司,並未造成和玖公司或進利公司之損害無 誤。
⑵證人即進利公司製刀及雷射木板師傅許聖祥(自102年7月 14日開始在進利公司工作迄今)於本院審理時雖到庭證稱 :105年8月間進利公司繪圖員就是被告跟楊琇涵二人,開 模的師傅就是伊跟廖祿棋二人,由繪圖員先畫圖,放到後 面的工作檯上,之後伊找木板把圖雷射完成,再來就是由 伊和廖祿棋入刀,入完之後會入折線也叫 K線,裡面還有 一個叫齒刀的東西。本院卷第 100頁的刀模圖左上方所載 的「00000000」,「16」是指(西元)2016年,「0819」 是指8月19日,「18」是指這塊圖的第 18塊繪圖,這個圖 是由被告繪圖後,放到伊後面的工作檯,伊再去雷射木板 及製刀。該張圖的客戶打來說什麼齒刀錯誤,說他們要 2



齒卻被開成 4齒,所以我們連夜趕工,全部重做。本院卷 第 102頁刀模圖也是被告製圖完放到伊工作檯上,然後伊 再去射這個木板、製刀開模,該張圖右上方所載之「0000 0000」就是指(西元)2016年8月25日的第1塊刀模,這張 圖是做八角免洗碗,旁邊有「嘉安 402格條」是在做便當 盒的格條。本院卷第 104頁刀模圖是做六角免洗碗及便當 盒的格條,上面寫「00000000」就是(西元)2016年8月5 日第14塊刀模,這張圖伊也是有看到被告放在伊工作檯後 面,再由伊直接去找木板雷射。之後再由伊和廖祿棋一起 製刀,105年8月5日這張圖上「嘉安402格條」和105年8月 25日這張圖上的便當盒格條是一樣的(見本院卷㈠第 114 至118頁、第121頁反面)。惟其同時證稱:該張105年8日 19日的圖,客戶於9月中打過來說齒刀錯誤,他們要2齒卻 被開成 4齒,所以老闆娘白如珍拿新的一張圖,叫我們重 新再製作,我們連夜趕工,全部重新製刀跟做折線及齒刀 。105年8月25日這張便當盒格條的尺寸客戶也說做錯了, 老闆娘白如珍叫我們整個重開,先射木板再製刀,這也是 9月中的事,老闆娘白如珍9月中接到客戶電話,才來跟我 們說,我們加班到很晚。這兩次都是在 9月中的時候,相 隔1、2天(見本院卷㈠第119頁反面121頁、125至126頁、 128頁反面)。證人許聖祥供稱客戶於「105年 9月中」打 電話過來表示105年8日19日的圖齒刀應該2齒被開成4齒, 105年8月25日的便當盒格條的尺寸也做錯,老闆娘就叫我 們整個重開,2次相隔 1、2天等情,與自訴人自如珍指稱 :客戶和玖公司於「105年8月23日」打伊LINE說「怡慧妳 是在做什麼,給我工作做成這樣,幾個工廠20多個員工, 包裝這產品沒辦法包」,伊就把電話交給被告,跟被告說 妳怎麼尺寸弄錯,整批退貨伊是要怎麼辦,那要賠很多錢 ,被告也沒有說什麼,伊確定是 8月23日客戶打電話來告 知這件事,伊印象很深。被告已經在 8月29日離職,所以 是 29日才知道被告畫的隔條有錯誤,後來公司人員在「8 月31日還是9月1日」那段期間重做刀模等語,二者就客戶 通知有誤日期及重新開模日期顯不相符,自難遽認自訴人 白如珍上開指述事實係屬實在。
⑶證人即進利公司繪圖員楊琇涵(自94年 5月間開始在進利 公司工作迄今)於本院審理時固到庭證稱:繪圖過程是由 伊先跟客人討論完之後,再把電腦做好的圖弄成工單,工 單上有編碼、客戶品名、刀模的幾分板、什麼刀、什麼 K 等都要寫上去,然後再把它拿到後面交給師傅。公司就伊 和被告二位繪圖員,製刀模的師傅是許聖祥廖祿棋兩位



許聖祥會拿版子出來雷射,廖祿棋會出刀,許聖祥也會 幫忙。本院卷第 100頁刀模圖不是伊繪製的,因為上面寫 的和玖公司不是伊的客戶,用刀模圖流水序號00000000去 對照工單的日誌帳。工作日誌上所載「和玖-8角碗D158/1 55共刀刀模HF刀」是被告寫的,所以圖也是被告畫的。本 院卷第102頁刀模圖上面是寫和玖八角碗及嘉安402格條, 嘉安是和玖的客戶,工作日誌上寫「和玖-8角碗 D148M/ 147共刀嘉安402格條刀模」是被告筆跡,對照圖的流水號 00000000,可知這張圖也是被告畫的,本院卷第 104頁刀 模圖上面寫和玖「六角碗」、「嘉安 402格條」也不是伊 畫的,序號00000000,對一下工作單記載「和玖6角碗D17 0/168共刀嘉安 402格條刀模」這些字是被告寫的,如果 圖的空間夠的話,為了省紙就會塞格條進去。之前做的刀 模如果正確的話應該就直接copy就可以了。和玖曾經有一 次因為繪圖員繪圖的事情打到公司客訴,在老闆娘於 105 年8月25日跟伊說被告要離職交接的前二天,就是8月23日 的時候,和玖樊先生用「LINE」打老闆娘電話過來,那時 候有開擴音,樊先生跟老闆娘說「妳怎麼開錯刀模,齒刀 的尺寸都弄錯了,成型很困難,老闆娘就把電話拿給被告 ,被告好像沒有講什麼話。9 月中重新開模的圖是由老闆 娘繪製的,她只是把那個把齒刀的部分資料改一下而已, 格條錯就直接抓之前對的刀模改,就是直接複製上去就好 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33至147頁)。證人楊琇涵上開證稱 :嘉安 402格條刀模,如果圖的空間夠的話,為了省紙就 會塞格條進去。之前做的刀模如果正確的話應該就直接co py就可以了云云,惟證人樊謙德於本院證稱:105年 8月5 日已經有畫過格條,105年8月25日還是需要再畫一次,因 為裡面的內容物碗的部分不一樣。伊為了要降低成本,所 以要把那個空隙填滿伊所有的刀模等語,且查105年 8月5 日之圖係六角碗加便當格條,105年8月25日之圖係八角碗 加便當格條(見本院卷第100、102頁),六角碗和八角碗 圖示面積不同,存留空隙亦不相同,各圖所塞格條數量自 亦不同,105年8月25日繪製嘉安 402格條時,自無法擅加 拷貝105年8月 5日格條部分之圖即足完成。另證人楊琇涵 證稱:105年8月23日和玖樊先生用「LINE」打電話給老闆 娘,那時候有開擴音,樊先生跟老闆娘說「妳怎麼開錯刀 模,齒刀的尺寸都弄錯了,成型很困難,老闆娘就把電話 拿給被告,被告好像沒有講什麼話。9 月中重新開模的圖 是由老闆娘繪製的云云,與證人白如珍指稱:客戶和玖公 司8月23日打伊 LINE說「怡慧妳是在做什麼,給我工作做



成這樣……」等語不符,且證人樊謙德前揭證稱:105年8 月19日所畫的刀模圖齒刀有誤,依正常流程,最早客訴時 間應該是在105年8月27或28日,甚或延至105年8月19日半 個月之後始會知悉,即使有趕工情形,也不會 8月19日做 的刀模圖,在8月 23日就被客訴等語,證人許聖祥亦證稱 :客戶於105年9月中打電話過來表示105年8日19日的圖齒 刀應該2齒被開成4齒,105年8月25日的便當盒格條的尺寸 也做錯,老闆娘就叫我們整個重開,2次相隔 1、2天等情 ,堪認證人楊琇涵證稱係於105年8月23日和玖樊先生用「 LINE」打電話給老闆娘表示開錯刀模,齒刀的尺寸弄錯, 之前做的格條刀模如果正確的話,應該就直接copy就可以 等節,尚有不實,即難遽信。
⑷證人即進利公司製刀師傅廖祿棋(自98年間至 106年間在 進利公司工作)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楊琇涵跟被告都 是進利公司繪圖的設計師,伊和許聖祥是製模的師傅,一 般流程就是客戶拿樣本來,打樣確認之後,再讓設計師畫 出那個設計圖,然後再開刀模,伊有幫和玖公司製模過蠻 多次的,印象中有幫和玖公司做過「和玖-八角碗D158/1 55共刀」刀模即編號「 00000000-IDXF」刀模,那時是預 留2齒還是4齒部分伊忘記了,2齒、3齒或4 齒的碗應該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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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利雷射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