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7年度,195號
TPHV,107,重上,195,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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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勤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追 加被 告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趙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素如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上
訴人聲請選任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趙素如為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係主張追加被告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海揚公司)於民國103 年12月5 日股東會(下 稱系爭股東會)之決議無效。則該決議選任之董事,即被上 訴人趙素如楊智欽、徐亦瑾(下稱趙素如3 人),即非該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請選任海揚公司於本件訴訟之特別 代理人。
三、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係以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為由,訴請 確認趙素如3 人與海揚公司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該 決議之效力,尚待本院調查審認,則選任之趙素如3 人,自 不能逕以董事身分於本件訴訟擔任海揚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堪認現已無董事代表該公司應訴。上訴人聲請為海揚公司選 任特別代理人,尚無不合。經本院審酌後,認選任趙素如於 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195 號之訴,為海揚公司之特別代理 人,堪屬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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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揚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