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07年度,859號
TPHV,107,抗,859,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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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859號
抗告人 賴珈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
7年度金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法院104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第30號及106年度 金重訴字第16號、第17號違反銀行法等刑事案件(下稱系爭 刑事案件),對相對人游阿昆蘇美華王福興黃政嘉( 下稱游阿昆等4人)及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才 霸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游阿昆等4人分別為才 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臺中辦事處實際負責人、總監及 經理,竟以「外匯專案」、「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得利公司)未上市股票募集」等投資標的違法吸金,致 伊陷於錯誤,分別於民國102年7月8日投資卓匯亨通投資外 匯專案新臺幣(下同)66萬元,於103年5月19日投資得利公 司未上市股票65,000元,共投資725,000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之規定,訴請相對人應連帶給付725,000元本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情。
二、原法院刑事庭以106年度附民字第24號裁定將本件移送原法 院民事庭審理,原裁定認抗告人非屬游阿昆等4人於系爭刑 事案件認定違犯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及證券交易 法第22條第1項犯行之直接被害人,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 定要件不合,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三、抗告意旨略以: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 人,不以直接因犯罪而受有損害者為限,凡間接或附帶受有 形或無形損害之人,在民法上對加害人有請求損害賠償之權 利者,均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銀行法係為健全銀行 業務經營,保障存款人權益,適應產業發展,並使銀行信用 配合國家金融政策而制定,故其目的非僅在保護金融秩序而 已,尚包括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銀 行法自屬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原裁定認伊非因游 阿昆等4人犯罪而受損害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尚有違誤,爰聲明廢棄原裁定等語。四、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之程 序,其請求之範圍,應依民法之規定,故附帶民事訴訟須限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提起之



(最高法院26年鄂附字第22號、23年附字第248號判例參照 )。次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前之訴 訟行為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若移送後之訴訟程序,則 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故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 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所定之要件, 而有同法第502條第1項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時,但其 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既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所謂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款項之規 定,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判意 旨參照)。
五、經查,相對人所涉系爭刑事案件,固經原法院刑事庭認定游 阿昆等4人與訴外人鄭永銘等就其共同招攬不特定多數人投 資「外匯專案」吸收資金之行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第29條之1之未經許可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規定,應依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規定處罰;才霸公司則因 其行為負責人即游阿昆等4人執行業務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 1項後段規定,應依銀行法第127條之4規定處罰;才霸公司 未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即公開募集得利公司未上市股票,游 阿昆等4人均參與公開招募有價證券決策之行為,違反證券 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及 第1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處罰(見系爭刑事案件第一審判決 書第81、82、85、88頁)。惟銀行法第29條及第29條之1規 定,係在維護國家有關經營銀行業務,應經許可之制度,貫 徹金融政策上禁止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以直接維護國家正常 之金融、經濟秩序,至於存款人權益之保障,屬衍生及間接 之目的,其非行為人違反此規定之直接被害人,不得提起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另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非向主管機關 申報生效後,不得募集有價證券之規範目的,重在藉由國家 對發行公司之管理、監督,直接維護證券投資市場秩序、公 平性之公法益,投資人之私權並非該規定直接保護之法益, 是抗告人亦非該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況系爭刑事案件亦未認 定游阿昆等4人犯詐欺罪,縱抗告人因投資其等招攬之卓匯 亨通投資外匯專案及得利公司未上市股票,而受有725,000 元損害,仍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所稱因犯罪而受 損害之人。從而,抗告人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所稱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則其在系爭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相對人連帶賠償725,000元本息,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抗告人於系爭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未合,原法院刑事庭誤裁定移



送原法院民事庭,其訴仍屬不合法,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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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才霸視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