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海商上易字,106年度,2號
TPHV,106,海商上易,2,201808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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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
上 訴 人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大峰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被上訴人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
31日本院106年度海商上易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第二審法院判決聲明不服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於上訴 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 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 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對本院判決不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提起第三 審上訴,並於同年7月2日具狀陳報已自行委任林威伯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尚未提 出上訴理由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9-667頁),依前揭說明,上 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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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林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霸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