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字,106年度,97號
TPHV,106,建上,97,2018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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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貞女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上 訴人
即 上 訴人 柯盈賢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複 代 理人 王怡茹律師
      江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年10月3日下午3時在本院專一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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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