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蔡雪芬
陳正哲
丁秋雙
鍾雨倢
林郁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麒律師
柯政延律師
上 訴 人 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萍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鄧輝鼎律師
陳國雄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曾憲忠律師
被 上 訴人 林敏雄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真律師
趙文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六
法庭另行言詞辯論,並請就本院104年度消上字第2號委託鑑定之
鑑定報告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賴秀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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