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銘漢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被 上訴人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
訴訟代理人 文聞律師
陳琬渝律師
複 代理人 殷節律師
楊啟源律師
參 加 人 周慧敏
黃思瑄
黃思華
蔡宜娟
邱詩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游鉦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7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項次11關於建號「1861」之記載,應更正為「196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