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580號
TPHM,107,聲,2580,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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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子瓊(原名曾麗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子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子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6年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298號裁定與另案合 併定應執行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 399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其中假釋後尚須執行另案或強制工作期間欄記載: 「無」等語),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王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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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