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永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永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永煌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 別確定在案。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 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至於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罪刑,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 行時,從本件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中予以扣除之,併此 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