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依正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
聲付字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依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7 年8 月10日核准假釋,而於執 行監獄提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載,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 年1 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8日,縮 短之後刑期屆滿日為108 年12月3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 法正當,應予准許。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錢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