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84號
TPHM,107,聲,2484,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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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芊葳(原名李曉怡)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
聲付字第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芊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芊葳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 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年8月1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此有法務部矯 正署107年8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7001號函、所附法務 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 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陳美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傅國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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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