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415號
TPHM,107,聲,2415,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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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名原(原名劉順元)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名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名原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8月3日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 010729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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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