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于馨(原名黃仕文)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
執聲付字第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于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于馨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123號判決有期徒刑6年2月,上訴 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09號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8 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186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6年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1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 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285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侑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