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38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廖見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54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 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 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 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 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 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 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 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 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63 號裁 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4 罪)、肇事逃 逸(1 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而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 決確定日(105 年12月12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 ,本件並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 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 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3 年10月,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 1 年2 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4 年8 月)以下,合於 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合於刑法第51條第 5 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4 年 6 月(1 年4 月、1 年、1 年、1 年2 月),復無違反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 :抗告人已知悔悟,請從輕量刑,抗告人必定痛定思痛,下
定決心重新做人云云,係徒憑己意,泛詞漫指原裁定定應執 行刑過重而有違法、失當之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抗告意旨雖引用另案指摘原裁定定刑不當,惟個案具體 情節不同,尚不得比附援引,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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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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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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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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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4年9月20日 │104年9月20日 │105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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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4 年│桃園地檢署104 年│桃園地檢署105年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4602號│度毒偵字第4602號│度毒偵字第4052號│
│ │、105年度偵字第 │、105年度偵字第 │ │
│ │4615號 │461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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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691號 │691號 │2287號 │
│事實審├───┼────────┼────────┼────────┤
│ │判 決│105年11月11日 │105年11月11日 │106年10月25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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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桃園地院 │ 桃園地院 │ 臺灣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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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5年度審訴字第 │105年度審訴字第 │106年度上訴字第 │
│ │ │691號 │691號 │2287號 │
│ 判決 ├───┼────────┼────────┼────────┤
│ │判決確│105年12月12日 │105年12月12日 │106年11月13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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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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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1至2之罪,業經桃園地院105年度 │桃園地檢106年度 │
│ │審訴字6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 │執字第16647號 │
│ │月(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08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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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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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肇事逃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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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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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5年10月6日 │105年6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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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105年 │桃園地檢署105年 │ │
│年 度 案 號│度毒偵字第10052 │度偵字第14870號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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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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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交訴緝字 │ │
│事實審│ │2267號 │第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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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106年11月16日 │107年1月19日 │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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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高院 │ 桃園地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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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 │案 號│106年度上訴字第 │106年度交訴緝字 │ │
│ 判決 │ │2267號 │第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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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106年12月8日 │107年4月2日 │ │
│ │定日期│ │(撤回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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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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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桃園地檢107年度│桃園地檢107年度 │ │
│ │ 執字第1643號 │執字第88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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