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7年度,1605號
TPHM,107,上訴,1605,2018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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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16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棻瀚
選任辯護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1217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調偵字第28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棻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棻瀚(下稱被告)明知並未經蔡忠明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以告訴人蔡忠明(下稱告訴人)之名義 辦理信用卡,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1 年12月10日、同年月12日、同年月25日,向台灣 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旺公司)、玉山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玉山銀行)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 台北富邦銀行),以告訴人之名義申請信用卡,並於永旺公 司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正楷中文簽名」欄位偽簽告 訴人「蔡忠明」之署名2 枚、於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 正卡申請人」欄位偽簽「蔡忠明」之署名1 枚、於台北富邦 銀行之「正卡人親筆正楷中文簽名」欄位偽簽「蔡忠明」之 署名5 枚後,將該等信用卡申請書分別交付予永旺公司、玉 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承辦人員,致永旺公司、玉山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告訴人本人欲 申請信用卡,而交付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信 用卡各1 張予被告(永旺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 -0000 、玉山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北 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 ),致生損害於蔡忠明 及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對於信用卡核發之正 確性。
㈡嗣被告取得上開信用卡後,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持玉山銀行核發之信用卡,於附表二編號3 、18、27、46、 49、56、62、69至71所示之時間,持上開信用卡在悠遊卡自 動加值之收費設備刷卡加值各如附表二編號所示所示之金額 ,以此不正之方法獲得持該信用卡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小額 消費而無需付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
㈢復於102 年5 月28日(即附表三編號39所示),持台北富邦



銀行信用卡,利用自動櫃員機輸入信用卡號、信用卡貸款密 碼,使該自動櫃員機之付款設備辨識系統誤認係告訴人本人 所為,而交付新臺幣5,000 元予被告。
㈣再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7、19至26、28至45 、47、48、50至55、57至61、63至68、70、附表三編號1 至 38、40至71所示之時間,持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 銀行核發之信用卡,向附表及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假冒蔡 忠明之名義刷卡消費,並在附表二編號52、63所示消費之信 用卡簽帳單之簽名欄上偽造「蔡忠明」之署名後,及於附表 二編號43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之簽名欄上偽造「蔡忠明 」之署名後,持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52、63所示商店之店員 而行使之,而分別刷卡消費如所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 2 、4 至17、19至26、28至45、48、50至55、57至61、63至 68、70、附表三編號1 至38、40至71所示之金額,致該等商 店之店員均因而陷於錯誤,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務予被告,復 由該等特約商店據以向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 核銷該等消費款項足以生損害於蔡忠明、永旺公司、玉山銀 行、台北富邦銀行及該等特約商店。
㈤因認被告如公訴意旨㈠部分涉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 之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公訴意旨㈡部分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1 第2 項以不 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罪,公訴意旨㈢部分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欺取財得利罪,公訴意旨㈣ 部分涉犯刑法216 條行使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之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被告有 罪之事實,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懷疑,而得確信其為事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 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另苟積極證據不足以為不利於 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按被害人係被告 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 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 場,所為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而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



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 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 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 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陳述不得做 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 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 之基礎(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162號判決同此意旨可 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偽造署押、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 詐欺取財、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 供述、告訴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永旺公司104 年9 月11日永 旺信業字第150911001 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玉 山銀行信用卡暨支付金融事業處104 年9 月23日玉山卡(風 )字第1040914006號函暨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台北富 邦銀行104 年9 月22日北富銀個授字第1040006050號函暨信 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附表二編號所示之信用卡消費簽單 等為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以告訴人之名義申請永旺公 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共3 張信用卡並使用,惟矢口 否認有何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伊當時沒辦法 以自己名義申請信用卡,是經過蔡忠明同意才申請上開信用 卡,只是便宜行事,後來也都還款給銀行了等語。其辯護人 為被告辯稱:申請信用卡部分,被告在檢察官調查時就有提 出,上面有告訴人親筆記載,告訴人也不否認,原審時告訴 人改稱,是先寫在空白的授權書上,但告訴人沒有其他證據 或是證人可以證明是簽在空白的紙上,原審就簽字部分並無 加以解釋,但認為受委託書寫在銀行傳單後面,可見草率程 度,但這只是1 個電子檔,當時是列印在一個廣告傳單背面 ,原審此方面推論應站不住腳,申請信用卡使用無疑是經告 訴人同意。另信用卡的地址、EMAIL 、電話大部分都是使用 被告的,即便有欠繳情況也不可能通知告訴人,也是通知被 告,告訴人如何會發現有帳單未繳的事實;且在102 年7 月 告訴人出獄後到102 年9 月這段期間內被告使用信用卡並沒 有任何積欠卡債之事,後來是因為告訴人把卡拿回去後,在 102 年的10月份才開始有積欠卡債的事,之後積欠卡債沒有 續繳,加上告訴人在102 年11月跟銀行說要停卡,之後102 年10月的卡債到102 年11月後才沒有繼續繳,故銀行最快也 只可能102 年11月去催討卡債,不可能在委託張嘉政來處理 時就知道有積欠卡債之事,若告訴人沒有事先授權,在那段 期間也不可能知道被告有使用他的信用卡之事等語。惟查:



㈠被告於101 年12月10日、同月12日、同月25日,向永旺公司 、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而由被告在永旺公 司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正楷中文簽名」欄位簽告訴 人之署名2 枚、於玉山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之「正卡申請人」 欄位簽告訴人之署名1 枚、於台北富邦銀行之「正卡人親筆 正楷中文簽名」欄位簽告訴人之署名5 枚後,將該等信用卡 申請書分別交付予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承 辦人員,致該等公司或銀行分別交付信用卡各1 張予被告( 永旺公司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玉山銀行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台北富邦銀行卡號0000-000 0-0000-0000),嗣被告取得上開信用卡3 張後,分別為附 表二編號3 、18、27、46、49、56、62、69至71所示之時間 、附表三編號39之信用卡貸款(預借現金)、再於附表一、 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7、19至26、28至45、47、48、50 至55、57至61、63至68、70、附表三編號1 至38、40至71所 示之時間,持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核發之信 用卡,向附表及編號所示之特約商店,假冒告訴人之名義刷 卡消費,並在附表二編號52、63所示消費之信用卡簽帳單之 簽名欄上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後,及於附表二編號43所示消費 之信用卡簽帳單之簽名欄上偽造告訴人之署名後,持以交付 如附表二編號52、63所示商店之店員而行使之,而分別刷卡 消費如所示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7、19至26、 28至45、48、50至55、57至61、63至68、70、附表三編號1 至38、40至71所示之金額等情,為被告所是認(見原審卷第 24至28頁),核與證人即台北富邦銀行各金授管部資深專員 范偉樵、玉山銀行風險管理部專員顏光男、永旺公司審查部 信用管理課專員林盈秀所述情節相符(見偵字第30730 號卷 第29頁、第51頁、第59頁),並有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 北富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及消費明細各1 份在卷可參(見 偵字第30730 號卷第31頁、第45至46頁、第第54頁、第56頁 、第64頁、第70至72頁),及附表二編號43、52、63之信用 卡消費簽單存卷可考(見偵字第30730 號卷第110 至112 頁 ),上開事實固堪認定。
㈡被告經告訴人同意辦理上開信用卡:
⒈證人即告訴人於偵查中證稱:(提示切結書、委託書、承諾 書各1 份)上開委託書、承諾書、切結書均是伊簽的等語明 確(見偵字第30730 號卷第91頁)。並有委託書、承諾書、 切結書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0730 號卷第93至95頁)。 ⒉觀之告訴人於101年12月2日所簽立之委託書記載:本人蔡忠 明於出國期間,交付公司同仁記有⒈玉山銀行信用卡、⒉富



邦銀行信用卡、⒊永旺銀行信用卡,交與公司同仁使用,在 公司使用期間由公司繳納其所產生費用等語,倘被告未經告 訴人許可申辦信用卡,何以被告所申辦信用卡洽為承諾書上 所載3 家信用卡,且申辦信用卡所須之雙證件,亦是告訴人 所提供,應認被告所辯非屬無稽。告訴人雖於原審改稱:當 時伊是簽名在1 張空白的紙上云云(見原審卷第66頁),然 告訴人亦稱:沒有其他證據或是證人可以證明是簽在空白的 紙上等語(見原審卷第67頁)。且觀之告訴人簽名緊鄰在「 立書人:」旁邊,如是空白紙上簽名,之後再將之套印委託 書上開所載文字,應有其困難度,且需反覆試印才能如此剛 好,告訴人於原審所稱又與偵查所稱前後不一,應以其於偵 查所述較為可採。
⒊又由被告向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申請信用卡 之申請書上戶籍地址均是告訴人身分證上之戶籍地址,現居 地及帳單寄送地址為被告所實際經營之豪盈企業有公司,有 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告訴 人身分證影本在卷可參(見偵字第30730 號卷第31頁、第33 頁、第54頁、第64頁),倘被告未得告訴人同意申辦上開信 用卡,又何需大方填載告訴人之戶籍地址供發卡銀行查證, 憑添自己偽造文書犯行遭發卡銀行或告訴人察覺之風險,徒 增發卡銀行不予核卡或核貸信用貸款之機率。益見被告所辯 非無所本。
⒋另至證人即告訴人在監期間之獄友張嘉政於偵查及本院證稱 :伊當時跟告訴人在臺北看守所關在一起,告訴人有提過人 頭費,不是講卡債,後來告訴人出獄沒多久,伊跟告訴人去 找被告等語;另佐以,被告於本院提出給付之明細帳、轉帳 傳票觀之,告訴人於101 年8 月27日起至102 年7 月26日止 向被告領取零用金,有明細帳、轉帳傳票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210 至211 頁、第216 至218 頁),被告並於102 年2 月3 日、5 月1 日至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探視告訴人並 交付保管金3,000 元、5,000 元,復購買肉鬆、茶及咖啡等 物品予告訴人,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保管款收款收據 、員工消費合作社門市部家屬代購三聯單收據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12 至214 頁),被告與告訴人並非親友,在告訴 人在監期間固定給與告訴人零用金並加以探視,應認被告係 支付相當金額與告訴人為對價,始得以告訴人名義辦理並使 用信用卡。至於證人張嘉政另證稱:告訴人說被告冒用他的 名字申辦信用卡云云,惟證人張嘉政其陳述既屬傳聞自告訴 人之轉述,殊與告訴人之指訴具有同質性,證人張嘉政所述 並不具有加強或補正告訴人指述證明力之效果,此部分自難



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⒌綜上,告訴人同意被告以其名義申辦有永旺公司、玉山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之信用卡消費使用,故被告所辯稱永旺公司 、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均是告訴人同意、授權後 申辦等語,並無明顯悖於常理之處,自非全無可信。 ㈢信用卡使用情形:
觀之附表所示3 張信用卡使用之情形,合計187 筆,其中多 為加值、加油等交通上之零星花費,堪認被告並未隨意花費 、惡意使用;且告訴人因竊盜案件於101 年12月27日入監服 刑,並於102 年7 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有告訴人之本 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2頁),復經 原審向台北富邦、永旺公司查詢被告各期信用卡帳款之繳款 情況,由台北富邦銀行所函覆之信用卡爭議交易明細表觀之 ,被告所持臺北富邦之信用卡102 年1 月間至102 年9 月10 日間,所有款項均如期繳付,102 年9 月10日之後才出現積 欠款項之情形,而永旺公司所函覆之繳款明細表觀之,被告 所持之永旺公司信用卡於102 年12月10日起至102 年3 月11 日止,所有由信永卡所生之債款,均如期繳付,有台北富邦 銀行個金授管部106年1月18日個授字第1060000003號函暨信 用卡爭議交易明細表及永旺公司106年1月11日永旺信業字第 170111002號函暨繳款明細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53至58 頁),足見告訴人出獄前,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消費,均有 正常還款,由此可見,被告所辯在102年7月告訴人出獄後到 102年9月這段期間內被告使用信用卡並沒有任何積欠卡債之 事,之後告訴人將卡取回,在102年的10月份才開始有積欠 卡債的事等語,非屬無稽,自無從僅憑告訴人之單人指訴即 率認被告未經告訴人授權申辦及使用永旺公司、玉山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則被告是否未經告訴人之授權而擅自 使用玉山銀行、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即非無疑。
㈣信用卡辦理及發卡方式:
又目前申辦信用卡之方式,或為網路申辦、或為郵寄、或有 設於路旁之銀行臨時櫃檯等方式申請,對於如此普及申辦信 用卡之方式,發卡銀行對於核發信用卡自應審慎查核始核發 信用卡,本案被告申請信用卡既經告訴人同意後簽署姓名, 復經永旺公司、玉山銀行、台北富邦銀行稽查後核准發卡, 自難認有偽造文書或詐欺等犯行。
四、綜上所述,公訴意旨認被告有偽造署押、偽造文書、行使偽 造文書、詐欺取財、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利益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等犯行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所指出證明之方法,均無法說 服原審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此外,復查無其他具體積極 之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前揭犯行,揆諸 首開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原判決未能詳予調查勾 稽被告抗辯是否仍存在合理懷疑,即遽指被告辯解不可採, 遽以論罪科刑,其認事用法容有違誤。被告上訴否認犯罪, 指摘原判決採證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 銷,改諭知被告無罪,以資救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清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就被告被訴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之1第2項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欺取財得利罪之部分,均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附表一
┌──┬─────┬──────────────┬────┐
│編號│消費日期 │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2.02.05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5856 │
├──┼─────┼──────────────┼────┤
│2 │102.03.0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380 │
├──┼─────┼──────────────┼────┤
│3 │102.03.04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380 │
├──┼─────┼──────────────┼────┤
│4 │102.03.06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84 │
├──┼─────┼──────────────┼────┤
│5 │102.03.17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349 │
├──┼─────┼──────────────┼────┤
│6 │102.03.2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999 │




├──┼─────┼──────────────┼────┤
│7 │102.03.30 │車麗屋-新北板橋店 │910 │
├──┼─────┼──────────────┼────┤
│8 │102.03.31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222 │
├──┼─────┼──────────────┼────┤
│9 │102.04.09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728 │
├──┼─────┼──────────────┼────┤
│10 │102.04.10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
├──┼─────┼──────────────┼────┤
│11 │102.04.15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324 │
├──┼─────┼──────────────┼────┤
│12 │102.04.23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204 │
├──┼─────┼──────────────┼────┤
│13 │102.05.08 │中油-埔墘站 │150 │
├──┼─────┼──────────────┼────┤
│14 │102.05.09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77 │
├──┼─────┼──────────────┼────┤
│15 │102.05.25 │特力家居 │720 │
├──┼─────┼──────────────┼────┤
│16 │102.05.27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380 │
├──┼─────┼──────────────┼────┤
│17 │102.05.27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86 │
├──┼─────┼──────────────┼────┤
│18 │102.05.29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979 │
├──┼─────┼──────────────┼────┤
│19 │102.05.31 │台亞武嶺站一自助加油區 │1116 │
├──┼─────┼──────────────┼────┤
│20 │102.06.06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06 │
├──┼─────┼──────────────┼────┤
│21 │102.06.12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627 │
├──┼─────┼──────────────┼────┤
│22 │102.06.1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316 │
├──┼─────┼──────────────┼────┤
│23 │102.06.23 │家樂福-桂林店一般 │447 │
├──┼─────┼──────────────┼────┤
│24 │102.06.23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300 │
├──┼─────┼──────────────┼────┤
│25 │102.06.25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89 │
├──┼─────┼──────────────┼────┤
│26 │102.07.08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50 │




├──┼─────┼──────────────┼────┤
│27 │102.07.14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645 │
├──┼─────┼──────────────┼────┤
│28 │102.07.20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27 │
├──┼─────┼──────────────┼────┤
│29 │102.07.23 │台灣黃帽-中和店 │2140 │
├──┼─────┼──────────────┼────┤
│30 │102.07.27 │高鐵台中站 │1675 │
├──┼─────┼──────────────┼────┤
│31 │102.08.03 │中油-埔墘站 │213 │
├──┼─────┼──────────────┼────┤
│32 │102.08.03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09 │
├──┼─────┼──────────────┼────┤
│33 │102.08.09 │新樹加油站 │672 │
├──┼─────┼──────────────┼────┤
│34 │102.08.14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596 │
├──┼─────┼──────────────┼────┤
│35 │102.08.19 │遠傳電信-線上繳款 │10161 │
├──┼─────┼──────────────┼────┤
│36 │102.08.22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232 │
├──┼─────┼──────────────┼────┤
│37 │102.08.31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669 │
├──┼─────┼──────────────┼────┤
│38 │102.09.07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565 │
├──┼─────┼──────────────┼────┤
│39 │102.09.07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219 │
├──┼─────┼──────────────┼────┤
│40 │102.09.16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982 │
├──┼─────┼──────────────┼────┤
│41 │102.09.25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1350 │
├──┼─────┼──────────────┼────┤
│42 │102.09.26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37 │
├──┼─────┼──────────────┼────┤
│43 │102.10.07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975 │
├──┼─────┼──────────────┼────┤
│44 │102.10.1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440 │
├──┼─────┼──────────────┼────┤
│45 │102.10.18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43 │
└──┴─────┴──────────────┴────┘
附表二




┌──┬─────┬──────────────┬────┐
│編號│消費日期 │ 特約商店 │消費金額│
├──┼─────┼──────────────┼────┤
│1 │101.12.25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322 │
├──┼─────┼──────────────┼────┤
│2 │101.12.27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99 │
├──┼─────┼──────────────┼────┤
│3 │101.12.23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4 │101.12.30 │家樂福桂林店-一般 │1091 │
├──┼─────┼──────────────┼────┤
│5 │102.01.02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71 │
├──┼─────┼──────────────┼────┤
│6 │102.01.08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849 │
├──┼─────┼──────────────┼────┤
│7 │102.01.10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53 │
├──┼─────┼──────────────┼────┤
│8 │102.01.13 │家樂福-桂林店3C │3960 │
├──┼─────┼──────────────┼────┤
│9 │102.01.13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10 │
├──┼─────┼──────────────┼────┤
│10 │102.01.13 │詠裕RQPOLO-桂林店 │900 │
├──┼─────┼──────────────┼────┤
│11 │102.01.13 │震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878 │
├──┼─────┼──────────────┼────┤
│12 │102.01.17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55 │
├──┼─────┼──────────────┼────┤
│13 │102.01.18 │出一張嘴中華店 │2152 │
├──┼─────┼──────────────┼────┤
│14 │102.01.19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203 │
├──┼─────┼──────────────┼────┤
│15 │102.01.19 │APPLE ITUNE STORE-TWD │80 │
├──┼─────┼──────────────┼────┤
│16 │102.01.20 │太子城三溫暖 │760 │
├──┼─────┼──────────────┼────┤
│17 │102.01.23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1320 │
├──┼─────┼──────────────┼────┤
│18 │102.01.2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19 │102.02.01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180 │




├──┼─────┼──────────────┼────┤
│20 │102.02.02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942 │
├──┼─────┼──────────────┼────┤
│21 │102.02.0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 │490 │
├──┼─────┼──────────────┼────┤
│22 │102.02.04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4783 │
├──┼─────┼──────────────┼────┤
│23 │102.02.02 │伯朗咖啡民生二店 │1000 │
├──┼─────┼──────────────┼────┤
│24 │102.02.02 │伯朗咖啡民生二店 │1000 │
├──┼─────┼──────────────┼────┤
│25 │102.02.02 │伯朗咖啡民生二店 │100 │
├──┼─────┼──────────────┼────┤
│26 │102.02.03 │非常機車板橋店 │1049 │
├──┼─────┼──────────────┼────┤
│27 │102.02.21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28 │102.02.24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550 │
├──┼─────┼──────────────┼────┤
│29 │102.02.27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57 │
├──┼─────┼──────────────┼────┤
│30 │102.03.03 │家樂福-板橋店一般 │364 │
├──┼─────┼──────────────┼────┤
│31 │102.03.01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15 │
├──┼─────┼──────────────┼────┤
│32 │102.03.0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380 │
├──┼─────┼──────────────┼────┤
│33 │102.03.06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3011 │
├──┼─────┼──────────────┼────┤
│34 │102.03.17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900 │
├──┼─────┼──────────────┼────┤
│35 │102.03.20 │APPLE ITUNE STORE-TWD │300 │
├──┼─────┼──────────────┼────┤
│36 │102.03.20 │APPLE ITUNE STORE-TWD │300 │
├──┼─────┼──────────────┼────┤
│37 │102.03.20 │APPLE ITUNE STORE-TWD │30 │
├──┼─────┼──────────────┼────┤
│38 │102.03.22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960 │
├──┼─────┼──────────────┼────┤
│39 │102.03.31 │家樂福-桂林店一般 │627 │




├──┼─────┼──────────────┼────┤
│40 │102.03.31 │家樂福-桂林店一般 │129 │
├──┼─────┼──────────────┼────┤
│41 │102.03.28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897 │
├──┼─────┼──────────────┼────┤
│42 │102.04.03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4573 │
├──┼─────┼──────────────┼────┤
│43 │102.04.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6489 │
├──┼─────┼──────────────┼────┤
│44 │102.04.05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73 │
├──┼─────┼──────────────┼────┤
│45 │102.04.10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21500 │
├──┼─────┼──────────────┼────┤
│46 │102.04.20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47 │102.04.2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281 │
├──┼─────┼──────────────┼────┤
│48 │102.05.03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493 │
├──┼─────┼──────────────┼────┤
│49 │102.05.07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50 │102.05.10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1856 │
├──┼─────┼──────────────┼────┤
│51 │102.05.12 │行遍天下道路救援 │399 │
├──┼─────┼──────────────┼────┤
│52 │102.06.02 │伯朗咖啡南京二店 │1000 │
├──┼─────┼──────────────┼────┤
│53 │102.06.03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300 │
├──┼─────┼──────────────┼────┤
│54 │102.06.05 │飛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80 │
├──┼─────┼──────────────┼────┤
│55 │102.06.0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304 │
├──┼─────┼──────────────┼────┤
│56 │102.06.08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57 │102.06.12 │台亞林口長庚站一自助加油區 │622 │
├──┼─────┼──────────────┼────┤
│58 │102.06.13 │中油-埔墘站 │200 │
├──┼─────┼──────────────┼────┤
│59 │102.06.16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372 │




├──┼─────┼──────────────┼────┤
│60 │102.06.20 │台亞中和橋和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038 │
├──┼─────┼──────────────┼────┤
│61 │102.06.24 │怡客咖啡-站前店 │280 │
├──┼─────┼──────────────┼────┤
│62 │102.06.24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
│63 │102.06.30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690 │
├──┼─────┼──────────────┼────┤
│64 │102.07.02 │思源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80 │
├──┼─────┼──────────────┼────┤
│65 │102.07.07 │家樂福-桂林店一般 │669 │
├──┼─────┼──────────────┼────┤
│66 │102.07.25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1500 │
├──┼─────┼──────────────┼────┤
│67 │102.07.27 │阿羅哈客運-台北站 │330 │
├──┼─────┼──────────────┼────┤
│68 │102.07.28 │台亞中和中山路站一自助加油區│1278 │
├──┼─────┼──────────────┼────┤
│69 │102.08.12 │悠遊卡自動加值金額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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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思源加油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渥奇數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欣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聯合藥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聲大戲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易加油站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震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子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