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04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慶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
年度易字第1174號,中華民國107 年3 月2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同
)105 年度偵字第12450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慶郁(下稱被告)為址設桃園市○○ 區○○路000 號西廟管理委員會(下稱西廟管委會)之管理 委員,於民國104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西廟左側 廂召開廟務會議時,因與告訴人即西廟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游財登(下稱告訴人)就廟務處理發生歧見,因而心生不滿 ,竟基於公然侮辱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地點,以「幹X娘」、「幹」等語辱罵 告訴人,並向告訴人恫稱:「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 等語,而以此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言語恐嚇告訴人,足 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與人格尊嚴,並使其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 害安全罪嫌及同法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 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告訴人之告訴,本以使被告受刑 事訴追為目的,故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 據,以資審認,苟其所為攻擊之詞,尚有瑕疵,則在此瑕疵 未予究明以前,即不能遽採為斷罪之基礎(最高法院69年台 上字第1531號判例要旨參照);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告訴人於警 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即西廟管委會行政人員吳振芳 、常務監事林盛漢、監察委員楊勝傑等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之證述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恐嚇危 害安全及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當天伊根本沒對告訴人講
這些話,開會前警察就在那邊站了,開會時有警察在,伊進 去後跟告訴人說1個月10幾萬請一個老女人顧廟,這樣對嗎? 但伊沒有罵告訴人,後來也沒有參加會議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為西廟管委會主任委員、證人林盛漢為西廟管 委會常務監事、證人楊勝傑為西廟管委會監察委員、證人吳 振芳為西廟管委會行政人員,被告則為西廟管委會管理委員 。西廟管委會於104 年12月5 日上午10時10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00 號之西廟左側廂召開會議,當時告訴人為 會議主持人,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與被告均在開會 地點,而現場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查隊員警徐 子鈜、陳政豪及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員警黃賜哲等人到場維 安,當日被告曾因廟務處理問題與告訴人發生言語爭執,爭 執結束後被告即離開會議現場,且當日即未再返回西廟乙節 ,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核與告訴人及證人林盛漢、楊勝傑、 吳振芳於警詢迄原審審理中及證人徐子鈜、陳政豪、黃賜哲 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情節亦大致相符,並有員警徐子鈜於案發 當日所攝錄之案發現場錄影蒐證光碟1 張(光碟名稱「西廟 搜證104.12.05 上午10時整」)附卷可稽;另經原審法院於 106 年12月19日當庭勘驗上開錄影蒐證光碟,其勘驗結果如 附表二所示,此亦有該日審理筆錄、106 年6 月1 日勘驗筆 錄暨所附錄影內容擷圖影像在卷可參(見原審卷第78至88頁 、第108 頁正面),而與上揭證人所述情節一致,是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
㈡經原審法院於106 年12月19日當庭勘驗員警徐子鈜於案發當 日所攝錄之案發現場錄影蒐證光碟內容,其勘驗結果如附表 二所示,依該蒐證錄影內容所示:被告於案發當日西廟管委 會正準備開會,而主席即告訴人尚未正式宣佈會議開始之前 ,即已在西廟左側廂會議現場就坐,嗣於告訴人宣布會議開 始後,被告即發言表示告訴人身為西廟主任委員,竟以每月 15 萬元聘僱1名年老女子在廟內任職,顯然涉有洗錢嫌疑, 並質疑告訴人召開西廟管委會之必要性,語畢即站立起身, 告訴人則向被告告知其有權表示意見,然被告則認因告訴人 之人馬人數眾多,舉手表決即可通過告訴人想要之議案,質 疑其表示意見之意義何在,並要告訴人保重身體,旋即往西 廟左側廂門口走去,告訴人則回稱「那沒關係啦!身體保重 . . . 」等語,而被告於向外走之際,仍一邊回頭向告訴人 表示若其持續有此行為,恐將會吃牢飯,告訴人則向在場之 人表示繼續開會,嗣被告步出西廟後再度折返,並站於西廟 左側廂門口向告訴人陳稱若其繼續洗錢,有朝一日遭人舉報 ,則其將會坐牢,而無法續任主任委員,告訴人則屢向被告
表示「好啦!沒關係啦!」等語,嗣被告再向告訴人稱「我 沒有騙你,我不是在恐嚇你,我是在說公道話」,告訴人並 回稱「不會啦」,而被告則繼續要求告訴人應公道處理,不 該恣意使用金錢,並質疑告訴人單獨支配廟務並招攬信徒, 且拒絕任用其招攬予告訴人之人馬,故告訴人之決策即可透 過多數決通過,語畢隨即轉身離開西廟左側廂,且直至錄影 畫面結束為止,均未見被告再度返回等情。是被告係於西廟 管委會準備開會之際,即與其他與會者一同在會議地點就坐 ,並無任何告訴人所指證「當天正準備開會,在警方維安我 們還沒有正式開會時,楊慶郁委員就衝進來」一事,更無證 人吳振芳所證「當天會議進行到一半的時候,被告就走進會 議室,被告是後來才來的」、「在會議進行中,被告確實有 進來罵人」之情事;再者,被告於案發當時雖有質疑告訴人 獨攬廟務並涉嫌洗錢之言語,惟其語氣、動作均屬平和,並 無任何告訴人所指「破口大罵」、「直接衝著我們的面,比 著我的鼻子,非常的生氣,有一點像要打架那種動作」等舉 動;此外,自被告於西廟管委會開會前坐於會議地點時起, 直至被告步出西廟左側廂門口而離開現場為止,全無對告訴 人以「幹你娘」、「幹」等語侮辱,及以「有人要處理你, 要注意生命」等語恐嚇之言詞。是以,告訴人及證人吳振芳 所證情節(詳如後述),顯與員警所拍攝之案發現場蒐證錄 影內容無一相符,而全然無從信其屬實;足認證人林盛漢、 楊勝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附和告訴人之證述內容,而證稱 被告有以上述言詞侮辱、恐嚇告訴人乙節,非屬實情,委無 足採。
㈢證人即員警徐子鈜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4年12月5日伊有到 桃園西廟進行維安工作,西廟管委會發公文給我們偵查隊, 偵查隊派遣勤務去維安。偵查隊指派兩名員警即伊與陳政豪 到場,黃賜哲是派出所的。伊與陳政豪都有帶攝影設備過去 ,伊是站在會場比較裡面往外面攝影。案發當天伊全程都有 在西廟管委會開會,伊有看到被告,他有到現場,伊印象中 ,起初他們是坐在裡面,一般聊天窩們也沒有注意,不曉得 是開會前還是開會後,被告就走出去到西廟的小門口,出去 之前有回轉,指著誰伊也不知道、跟他講什麼話伊也不曉得 ,被告講一講就走了,伊有全程錄到。(當庭勘驗「西廟蒐 證104.12.05 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剛剛看的這兩段 錄影,是伊把比較重要、有衝突的畫面擷取出來,被告有在 錄影畫面的部分,都在這兩段裡面。伊所說被告「不曉得是 開會前還是開會後,他就走出去到西廟的小門口,出去之前 有回轉,指著誰伊也不知道、跟他講什麼話伊也不曉得,伊
就全程有錄到」的這段經過,就是卷附西廟蒐證104.12.05 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畫面中,被告曾經走出門外,在影 片時間約48秒時,又回來向著門內,叫門內的人要公道、不 是錢想要怎麼用就怎麼用之類的這一段。被告講完這一段話 之後,就直接出門,就沒有看到他再回來了。伊在場時,沒 有聽到被告說「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 意生命」這些話。當天開會結束後,在場沒有任何人向伊反 應被告對他有公然侮辱甚至恐嚇行為,而要提告、報警的情 形等語在卷(見原審卷第121 至122 頁);證人即員警黃賜 哲於原審審理中證稱:104 年12月5 日早上,伊有到桃園西 廟參加維安工作,當時我們派出所除了伊,還有副所長王正 宏。當天會議一開始,伊有用DV錄影,攝影機架在那裡之後 伊有離開,再進去看的時候,我們的DV顯示磁碟異常不能錄 ,才改用伊身上的密錄器接著錄。(當庭勘驗西廟蒐證104. 12.05 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光碟)錄影畫面21秒左右,右上 方在架設攝影機鏡頭的人是伊,直到影片結束後,攝影機還 架著,攝影機後面站的員警還是伊。畫面中有一位走出了門 ,後來又朝著門內講一些話的人是被告,就伊的印象,被告 講完話就走出那個門,當天好像沒有回來過。伊站在那裡架 攝影機,直到被告走出去,伊都還在攝影機後面,當時攝影 機顯示是正常,後來被告走了沒有多久,他們就繼續開會, 伊好像有中間出去,再回來就看見異常,就不能錄了,才改 用伊身上的密錄器繼續錄,伊的密錄器錄到的內容是後面他 們開會的內容,都沒有被告在場。剛剛看了現場錄影光碟的 影片,伊是沒有聽到被告講到任何「幹你娘」、「幹」、「 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案發當天伊與被告同 時有在西廟的時間裡,伊也沒有聽到被告講上述話語。當天 會議進行中間或開會結束後,現場沒有任何人向伊反應被告 對他有公然侮辱甚至恐嚇行為,而要警察處理的情形等語在 卷(見原審卷第122 頁背面至124 頁正面);依上開證人徐 子鈜、黃賜哲所證述,就其等於案發當日係在西廟會議現場 從事維安工作,僅曾目睹被告於離開西廟前,曾返回對西廟 內之人說話,嗣被告即步出西廟且未再返回,而其等於案發 當日全程均未曾聽聞被告有何出言「幹你娘」、「幹」、「 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之情形,且於西廟管委會 會議進行中或會議結束後,現場亦均無任何人向渠等表示遭 被告侮辱、恐嚇,並要求員警處理、究責等情明確。查證人 徐子鈜、黃賜哲於原審審理中經告知偽證罪之處罰,並命其 朗讀結文具結後為上開之證述,係以刑事責任擔保其證言之 真實性,且證人徐子鈜、黃賜哲為本件案發時、地因勤務編
排始前往西廟管委會開會現場從事維安任務之員警,亦無證 據足認渠等與被告或告訴人間有何私誼或嫌隙,殊難認證人 徐子鈜、黃賜哲有何竟需甘冒偽證罪刑責之風險,憑空杜撰 前開渠等於案發現場未曾聽聞被告有何前述侮辱、恐嚇言詞 之虛情以迴護被告,並妨害告訴人對被告追訴究責之動機及 必要,是證人徐子鈜、黃賜哲前揭所證情節,當認與事實相 符,堪足採信。是被告所辯案發當日在西廟管委會開會現場 ,雖有因廟務問題與告訴人發生爭執,然未曾以起訴書所示 「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 侮辱、恐嚇告訴人等語,堪信屬實。至證人徐子鈜雖於原審 審理時曾證稱:伊當天跟陳政豪都有帶攝影設備過去,伊有 全程在場,原審法院勘驗的蒐證光碟內容是伊把比較重要、 有衝突的畫面擷取出來等語,然經本院函請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桃園分局提供104 年12月5 日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西廟管理委員會,自會議開始至離去之全部現場蒐證錄影 畫面檔案,然經該局函覆稱:因104 年12月5 日西廟管委會 會議結束後,現場未發現滋事、鬧場或涉及刑事案件,事後 亦未接獲報案或提出告訴之情事,故當日之蒐證錄影畫面並 未另案備份,礙於攝影機硬碟空間有限,蒐證影像已遭覆蓋 ,實難以提供影像電子檔等語,有該局107 年6 月7 日桃警 分刑字第1070027891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頁),該 日全部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檔案顯已滅失,固無從再行勘驗, 然參酌證人徐子鈜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把比較重要、有衝 突的畫面擷取出來,被告有在錄影畫面的部分等語,則本件 既經原審法院就案發當日被告與告訴人衝突時之錄影畫面為 勘驗,並已明確顯示被告並無如告訴人所述出言以「幹你娘 」、「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侮辱、恐 嚇告訴人,是縱案發當日全部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擋案已滅失 ,亦不足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㈣至證人即員警陳政豪於原審審理中固曾一度證稱:就剛剛的 影像的勘驗內容裡面,伊有聽到被告講到「幹你娘」、「幹 」、「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這些話,伊在現場有聽 到。(當庭勘驗西廟蒐證104.12.05 上午10時整現場錄影畫 面)這些字影片是沒有云云(見原審卷第125 頁),而證述 於案發現場曾有聽聞被告出言「幹你娘」、「幹」、「有人 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然並非出現於附表二所示現 場蒐證錄影光碟所攝得之影像片段內云云。惟經原審法院再 就證人陳政豪所述上情,要求其再為詳述後,證人陳政豪則 證稱:當天就伊跟被告都在西廟的時間內,到底有無聽到被 告有講「幹你娘」、「幹」、「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
」這些話,伊沒有印象,已經忘記了,時間太久了,伊印象 中他有講一些恐嚇的話,可是伊不確定他講什麼,…. 這兩 段影片都不是當時被告講恐嚇的那些話的當下的片段。他講 了恐嚇的話之後,伊有跑到V8那邊去喬V8,可是好像沒錄到 吧,因為這兩段好像不是當時講的那些現場。後來有去找, 可是沒有找到這些片段。被告是在第二段影片之前講的,應 該沒有錄到吧。伊喬了V8的位置那一段影片後來也不曉得在 哪裡,但是伊現在忘記被告具體講的恐嚇的話是什麼等語( 見原審卷第125 頁背面至第126 頁),依此證人陳政豪證述 ,其僅記得被告於案發當時曾有恐嚇言語,然其無法確定被 告所使用之言詞內容,又附表二所示錄影內容均非被告出言 恐嚇之片段,其聽聞被告出言恐嚇後,另曾操作V8欲攝錄該 情境,然該V8似乎並未錄到被告出言恐嚇之畫面,且其所稱 之V8片段亦已不知去向,則證人陳政豪既全然無從記憶並敘 明被告於案發時、地所為恐嚇內容究係為何,且其所稱案發 當時由其操作攝錄之V8機器,疑似亦未曾攝得被告出言恐嚇 之畫面,且該V8錄影片段早已不知去向,是就證人陳政豪所 述被告於案發時、地曾有恐嚇行為一節,除其本身就被告之 恐嚇用字未能具體證述之單一證詞外,實別無任何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佐證,自無從徒以證人陳政豪上開證述,即為不利 被告認定之依據。
㈤至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雖證稱:當時是召開西廟管委會會 議中,被告因為廟務上的糾紛,突然對伊恐嚇說「有人要處 理我」、「要注意我的生命』等語,使伊心生畏懼。被告在 恐嚇伊的過程中,當著所有與會的人面前,一併公開辱罵伊 「幹你娘」、「幹」後,他就直接離開會場,當下伊其實很 害怕,但因還要主持會議,所以就先將會議主持到結束等語 ;嗣於原審審理時亦為相同證述(見原審卷第41頁背面至第 47頁);又證人即在場之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於10 5 年4 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在與告訴人同場接受詢問 之際,亦均為與告訴人相同之證述。惟查:
⒈觀諸附表一105年4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光碟勘驗內容 所示,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於該次檢察事務官詢問 時,均未曾主動陳述案發時被告是否曾對告訴人口出何種恐 嚇、公然侮辱之語,於當日詢問過程中,係由檢察事務官逕 自覆誦告訴人與警詢中指訴之「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 登注意生命」、「幹你娘」、「幹」等恐嚇、公然侮辱等用 語,向告訴人詢問是否確有其事,經告訴人為肯定表示後, 才詢問一同在場接受詢問之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是 否確係如此,而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始被動答稱「
有」,然其等並未曾再就究係個別聽聞何種內容之恐嚇、侮 辱言語為任何說明。而證人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於西廟 分別擔任上開職位,與擔任西廟主任委員之告訴人關係密切 ,其等於上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既均與告訴人同場應詢, 彼此間可親眼見聞他人證述內容,且該次詢問時,被告並未 在場,未能聽聞其等之證述並即時反駁,則其等於聽聞檢察 事務官告知之告訴人指訴內容後,口徑一致答稱「有」而應 和告訴人上開證述情節,究係因其等均曾確實聽聞被告於案 發時、地確口出上開恐嚇、公然侮辱等言語,抑或僅係因其 等與告訴人素有交情,方附和其言,不無可疑。 ⒉又證人林盛漢於警詢時證稱:案發當時我們在開西廟管委會 議,被告有罵告訴人,但內容伊忘記了,應該是對於西廟廟 務處理問題,被告罵完告訴人後就離開了,告訴人繼續主持 會議等語;證人楊勝傑於警詢時係證稱:案發當時我們在開 西廟管委會,伊只知被告對告訴人說話口氣很差,就是一直 罵他,但是內容伊真的記不清楚了,印象中是對告訴人語帶 威脅的感覺,但因為會議還在進行中,告訴人就繼續主持, 被告就中途離開了等語;證人吳振芳於警詢時則證稱:案發 當時我們在開西廟管委會議,開會開到一半,被告就對告訴 人講說要他小心,還有說注意他和他家人的身體,也有對告 訴人辱罵髒話,髒話的內容伊記不起來了。被告應該是對於 廟務處理的理念不同,所以才會這樣。之後被告就走到廟外 的廣場,告訴人繼續主持會議等語在卷(以上見偵查卷第24 至26頁)。是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芳之前開警詢時間 ,距案發時間至多僅有10多分鐘之久,是上開證人於警詢當 時對於其等甫親眼見聞之案發經過情形,記憶當最為鮮明、 深刻,而無混淆誤認或時隔日久、記憶缺漏之情形。然觀諸 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前揭於警詢所為證述,其等均僅證述被 告有罵告訴人,而就被告斥罵告訴人之內容,則均表示記憶 不清等語。另證人吳振芳固證述曾聽聞被告對告訴人出言「 要他小心」、「注意他和家人的身體」,亦曾對告訴人辱罵 髒話云云,然亦自稱髒話內容其已無法記憶,又其所證被告 所為恐嚇內容,核與告訴人所指述「有人要處理你,要注意 生命」等語,亦非一致。是上開證人林盛漢、楊勝傑、吳振 芳於距案發時間密切接近之警詢時,就被告對告訴人究有何 恐嚇、侮辱言詞,或均已記憶不清、或與告訴人所為指述已 互有出入,則其等於距案發時間已約2 個月後、記憶恐已有 所缺漏之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際,經檢察事務官以告訴人之指 訴內容向渠等詢問確認後,竟均改口肯認告訴人所述內容即 為案發當日情形無訛,此與常情相違,是證人林盛漢、楊勝
傑、吳振芳上開於檢察事務官所為證述內容顯為附和告訴人 之詞,無足採信。
⒊況證人林盛漢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沒有注意被告來到會場 做了什麼事情。被告有大聲講話,但是伊不記得了在偵查中 伊雖有證述有人要處理告訴人、要告訴人注意生命,是因為 那天被告是有對告訴人「幹譙」(台語),至於罵了什麼伊 不記得。在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伊說被告有恐嚇告訴人,並 聽到人家「幹譙」,但內容記不清楚,當天被告唸那麼多, 又經過那麼久了,我們記不得。偵查中檢察事務官問時,伊 就是這樣講的等語(見原審卷第53、54頁);另證人楊勝傑 於原審審理中亦證稱:正要開會時,被告有進來大聲講了一 些話,但是具體講什麼,因為那麼久了,伊真的不記得了, 只記得他講話很大聲,口氣很差等語(見原審卷第54頁背面 至第55頁)。基此,益徵證人林盛漢、楊勝傑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對被告於案發當日是否確有如告訴人所述對其出言 恐嚇、公然侮辱一節所為之肯認表示,顯均係在其等本身對 被告於案發時、地所為言語內容實已不復記憶之情況下所為 ,均無足採。
⒋至證人吳振芳於原審審理時固仍證稱:被告確於案發當日西 廟管委會「會議進行到一半」時,有進入會場向告訴人出言 「幹」字開頭之三字經髒話及「注意家裡人身體」等語(見 原審卷第48頁)。惟查證人吳振芳上開所述被告於案發當日 恐嚇、公然侮辱告訴人之時點,為西廟管委會會議進行至中 途之際,此與告訴人所指述被告係於「當天正準備開會,在 警方維安下,我們還沒有正式開會時之犯罪時點,互有扞格 ;又證人吳振芳所述被告係以「要主任委員的家人注意身體 」等語對告訴人為恐嚇,亦與告訴人所述其係遭被告以「有 人要處理你,要注意生命」等語恐嚇,並非一致。是證人吳 振芳前揭所述被告之犯罪時間、恐嚇內容均與告訴人所述不 符,其所為證述是否屬實,亦非無疑,更無從作為告訴人之 補強證據。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就被告犯恐嚇、公然侮辱罪所提出之證據 ,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 實之程度,而本案既有上開可疑之處,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 積極證據以證明被告確有上開犯行,且本院對於卷內訴訟資 料,逐一勾稽,相互參酌,仍無從獲得有罪之心證。則依現 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 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原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以證人 陳政豪之證述及原審未就全部現場蒐證錄影畫面檔案予以勘
驗云云,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附表一:105 年4 月1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錄音光碟勘驗內容┌─────────────────────────────┐
│【前略,游財登、林盛漢、吳振芳、楊勝傑4 人係同時接受檢察 │
│ 事務官詢問】 │
│ 檢事官:門是打開的啦齁!那個…信徒都可以任意進出。均…是 │
│ 這樣嗎?是啦!齁!那個…屙…會議中齁…楊慶郁喔… │
│ 有沒有恐嚇游財登?說有人要處理游財登、要游財登注 │
│ 意生命?游財登你說有嘛!對不對? │
│ 游登財:有啊! │
│ 檢事官:對,齁 │
│ 檢事官:吳振芳,有嗎?楊慶郁有沒有做這件事? │
│ 吳振芳:有。 │
│ 檢事官:有。為什麼?是什麼情況下他做這件事? │
│ 吳振芳:什麼情況下?會議中? │
│ 檢事官:對,他為什麼會…在會議在進行…他為什麼會突然就恐 │
│ 嚇你們? │
│ 吳振芳:他就突然就就就…就是罵人…。 │
│ 檢事官:他們之前有沒有什麼糾紛啊?不愉快啊! │
│ 吳振芳:有的糾紛就是…應該就是西廟的事情。 │
│ 檢事官:就突然…這樣…這樣對游財登講。他之前沒有任何糾紛 │
│ ?沒有對廟務有任何歧見嗎? │
│ 吳振芳:廟…廟務的歧見是…就是針對廟務有不同的…就是…。 │
│ 檢事官:對啊!就這樣突然對著他們就說,因為他們之前對廟務 │
│ 就有歧見了。好,那個林先生,那天在開會,有沒有這 │
│ 樣子講? │
│ 林盛漢:有啊! │
│ 檢事官:有!有,那個…有那個什麼…那就是有講啦!意見同吳 │
│ ? │
│ 林盛漢:是。 │
│ 檢事官:來!楊先生,有嗎?有。那你們那時候怎麼講?...。 │
│【中略】 │
│ 檢事官:均問喔!那個…當時被告齁…楊慶郁齁…有沒有罵游財 │
│ 登?「幹你娘、幹」(台語)?有?那你們兩位有沒有 │
│ 聽到? │
│ 林盛漢:聽都有聽到…那麼大聲怎麼會沒聽到… │
│ 檢事官:有啦!齁…均答有…他罵很大聲,就罵這樣而已…還有 │
│ 其他的嗎? │
│ 楊盛傑:罵蠻多的,可是我真的不記得了。 │
│ 檢事官:還有罵別的國罵? │
│ 楊盛傑:恩。他飆了很多國罵… │
│ 檢事官:他還有罵其他的國罵,但是 │
│ 吳振芳:一串的…我們也沒有辦法記… │
│ 檢事官:一大串,我們也沒辦法記…,就是只記得有「幹你娘」 │
│ 跟「幹」。 │
│ 吳振芳:對! │
└─────────────────────────────┘
附表二:「西廟搜證104.12.05 上午10時整」蒐證錄影光碟勘驗結果
┌─────────────────────────────┐
│【第一部份】FILE0023.MOV檔案,共29秒。 │
│【畫面開始時,可見一紅底白字布條上寫著「西廟第2 屆第6 次管│
│理暨監察委員會議」。畫面隨後移至參與會議之成員,有數成年男│
│人坐在木椅上,均低頭閱覽手上之文件)。除此之外,現場尚有1 │
│位女性及3 位警員在現場觀看會議之進行。背景有一男聲(下稱A │
│男,即游財登)主導會議之開始並且向在場人員說話。】 │
│A 男:今天的會議,來跟大家報告,今天開這個會議就是針對我們│
│ 國曆12月19日,農曆11月初9 的這個一年一度的信徒大會,│
│ 而這個縣政府要求我們召開這個會議,我們現在就開始。好│
│ ,我們就直接進行…。 │
│ │
│【第二部份】FILE0024.MOV檔案,共1分37秒。 │
│【畫面中有一身穿格子襯衫,深色長褲的男子(下稱B 男,即楊慶│
│郁),與A 男對話,在場其他人皆靜默無語。】 │
│B 男:工作你有叫人標嗎?你有公告嗎?那你自己是主委,自己要│
│ 花多少錢,那廟一個月拿15萬來顧一個老女人,這不是委員│
│ 會的收入嗎?管委會在洗錢?這樣還要開會嗎?對吧? │
│【B男說完,隨即起身,面對A男繼續與A男對話】。 │
│A 男:沒關係啦!你有意見你就說沒關係…。 │
│B 男:我有意見…你們那麼多人舉手就通過了,有意見?你去年不│
│ 是說一年?現在民國幾年了? │
│A 男:去年是簽到12月初4啊! │
│B 男:你們家死人啊?去年就12月,今天是幾時? │
│A 男:不是啦!是簽到4月份啦! │
│B 男:我跟你說,身體保重… 我沒騙你。 │
│【隨後,B男往屋外走,邊走邊回頭和A男對話。】 │
│A 男:那沒關係啦!身體保重,你也可以. . . (談話內容無法辨│
│ 識)。 │
│B 男:再這樣吃…再這樣吃吃…就去裡面吃了, │
│A 男:呵呵呵…。 │
│B 男:要注意我沒騙你…。 │
│A 男:好我們繼續開會。喔! │
│【B男走出屋外後又再返回,站在門邊與A男對話。】 │
│B 男:我跟你說你再繼續這樣洗錢…你會挫賽…我沒騙你…如果有│
│ 人去報告你可能也要進去關…。 │
│A 男:好啦!沒關係啦! │
│B 男:哪有倘好讓你當主任委員…。 │
│A 男:好啦!好啦! │
│【B男持續與A男對話。】 │
│B 男:我沒有騙你…我不是在恐嚇你…我是說公道話…。 │
│A 男:不會啦! │
│B 男:你要做到公道 │
│A 男:我怎麼會洗錢? │
│B 男:不要說錢在你那邊你想怎樣用就怎樣用…。 │
│A 男:不會啦! │
│B 男:太過份!事情都不用開會通過的,要做什麼你都自己發落,│
│ 真鴨霸!信徒都是你招,我招的人給你你都沒有用半個,大│
│ 家當然都舉手通過…。 │
│【B男語畢,隨即轉身離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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