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順生
陳彥霖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陳宜宏律師
郭明松律師
游淑惠律師
參 與 人 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鐛淞
上列上訴人因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重
訴字第12號,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766號、第13752號)及移請併
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5758號、第5759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順生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年。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貳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彥霖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柒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玖仟零肆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與人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罪所得新臺幣壹億玖仟零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捌拾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金趙淮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 00號12樓之2,下稱金趙淮公司)係於民國97年1月29日設立 登記,並由陳鐛淞(另經原審通緝中)擔任公司負責人兼總 經理,陳彥霖自99年3月至金趙淮公司任職,100年起擔任金 趙淮公司整合行銷事業處執行長,為業務主管,負責對外與 醫美、健檢中心及保健食品中心聯繫及拓展公司業務,陳順 生自99年初至金趙淮公司任營運長,因具有會計師專業,負 責公司財務顧問、業務合約內容之諮詢及整合等工作,其等 均明知金趙淮公司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亦未經主管
機關核准經營收受存款及類似存款之投資業務,不得以收受 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 ,竟基於非銀行經營類似收取存款及投資業務之犯意聯絡, 共同研商設計以醫學美容、健康檢查及健康養生食品為包裝 內容的「金美滿專案」投資套餐方案,由陳彥霖負責與提供 商品或勞務廠商如神話診所、美麗爾診所、葛萊美診所(醫 學美容部分)、聯安診所、康聯診所(健康檢查部分)、愛 你幸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健康食品部分)等廠商接洽合 作、簽約事宜,即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月止共同以金趙淮 公司名義,對外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購買「金美滿專案」, 另利用楊大弘及陳虹蕙夫妻、陳亮廷及張家鳳夫妻(豐華國 際開發有限公司)、張美蘭(誠遠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下稱誠遠公司)、曾鳳燕(翔富開發有限公司)、周建東及 林姵蓮夫妻(金東蓮國際有限公司)、張皇玉(皇矞科技企 業有限公司)、詹增春(元之鄉企業社)、張財榮(金佳堡 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黃群雄(英雄集團)等經銷盤商 或吳家森等業務人員,對外推銷招攬購買金美滿專案,約定 投資每單位專案權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8,000元,即 可成為會員,原則上為期10年,會員每年可領取健康檢查等 產品或服務憑證,又依「紅利累積服務」約款,自申請日屆 滿5年後(第6年起)依投資年數尚可累積1.5到9點不等點數 之紅利,每一紅利點數可兌換市值約2萬元憑證或等值之「 紅利購物金」(惟因金趙淮公司於103年12月解散,未滿5年 ,是未曾有會員取得紅利點數)。金美滿專案契約初期亦有 3年期(參原審勘驗筆錄附件卷C第2頁)、5年期(同卷第34 頁)等不同版本,但即無支付紅利之約款。嗣金趙淮公司又 以「專案推廣期間」推銷名義陸續推出「一加二」(買一年 契約加贈2年權利)、「一年專案期間+贈送四年(買一送 四)」(約款無紅利累積服務,或領取紅利有年限、點數限 制,見同卷第55頁、第61頁、第274頁)、「一加九」(約 款即有紅利累積服務,最高可累積至6點,見同卷第13頁、 第48-51頁、第56至60頁)等不同規劃方案,以吸引客戶提 高投資金額。而金趙淮公司提供對價之「專案服務」內容為 客戶於申購後、契約期屆滿前每年度可領取醫學美容、健康 檢查及健康食品合作廠商之商品或服務的使用憑證,惟客戶 享有選擇權,可將所領取憑證直接兌換廠商所提供之醫學美 容、健康檢查及養生食品之產品或服務,或不領取憑證,或 將所領取未使用完畢的憑證,無條件要求金趙淮公司以每單 位8,000元價格「折讓」(首年度以銷貨退回,實付8千元)
或「買回」(第二年以後逕行買回,代扣10%所得稅額800元 ,實付7,200元)憑證方式以兌換現金,業務人員並以口頭 或持「380,000盤商權益試算」等宣傳文件,聲稱投資38萬 元成為經銷盤商後,「十年期滿共計轉售價值:800,000元 」、「每年轉售利益21%」、「累積盤商紅利60點」,即以 大多數會員一次所購買金美滿專案份數為10份為例,投資金 額38萬元,每年度如不領取專案憑證,全數折讓回金趙淮公 司兌領現金,即可領回8萬元,10年期滿合計領得現金80萬 元(含代扣稅額)及紅利60點,客戶允諾後,即將投資款項 匯至金趙淮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並簽訂合約「申請書」及「申購書」入會 成為會員,大多數金美滿專案會員於首年度起,果選擇將專 案憑證回售公司,以兌取現金,以此變相發放與本金不相當 之利息、紅利或其他報酬,來吸引不特定大眾投資。此外, 推銷之業務員或介紹人(諮詢顧問)尚可領取銷售每份專案 4千元之介紹佣金,次年度另可領取續期獎金或五代獎金, 以鼓勵經銷商或業務員發展組織向外推廣專案,陳彥霖則另 從中領取2%的銷售獎金。陳鐛淞另於100年06月14日設立登 記鋇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鋇旺公司),將金美滿專案 由鋇旺公司為總代理商,繼續負責行銷金趙淮公司產品,惟 客戶所有權利義務仍由發行機構金趙淮公司負責處理,並以 郵件週知會員。陳順生、陳彥霖於金美滿專案推廣期間,設 計買回制度的相關作業流程及客戶申請公司購回的「委託轉 售單」、「折讓協議備忘錄」、「進貨付款憑證」等申請文 件或「折讓證明單」等會計憑證表格,指示行政人員製作, 後續亦在相關客戶申請折讓或轉售憑證文書、發放佣金、績 效獎金及扣繳稅額的明細紀錄表、人員教育訓練等文件簽名 核可或註記批示事項,亦不定期召集金趙淮公司及鋇旺公司 內部行政人員開會,擔任領會人,會中檢討、責成金美滿專 案有關申購書進件、建檔、續約、折讓異動等相關作業流程 及問題處理,陳彥霖另親自為客戶領取轉售現金或匯款事宜 ,亦直接負責處理、解決金美滿專案客戶之申訴、客服等業 務。金趙淮公司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月間,以上開金美滿 專案對外吸收不特定大眾資金計達1億9,022萬5,480元(各 投資人之姓名或名稱、申購書編號、購買日期、投資專案之 份數及金額等資料,均詳如附表二所示),陳鐛淞則將客戶 投資款項轉往國外投資股權證券、外匯及黃金等高風險商品 ,並滯留境外不歸,金趙淮公司則運作至103年12月,即未 再支付客戶約定款項,並於103年12月29日經臺北市政府以 府產業商字第10391805000號函准解散。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依上開法律規 定,傳聞證據原則上固無證據能力,但如法律別有規定者, 即例外認有證據能力。查證人馬薇詅、陳筱玖、林嘉瑩、郭 光泰、張淑瑗、張財榮、馮明常、陳品州、吳家森、汪秋蓉 、陳瑜芳、盧瑩慧、張美蘭、陳亮廷、班越芝、李宜臻(原 名李美雪)、蔣美雪於調詢時之言詞陳述,確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順生、陳 彥霖既爭執前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㈠第435、452、477、487頁),復查無該警詢陳述有何傳 聞例外規定可資適用,自應認無證據能力可言。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 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 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 否定其得為證據。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 ,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法院亦無庸在判 決中為無益之說明。換言之,法院僅在被告主張並釋明有「 不可信之情況」時,始應就有無該例外情形,為調查審認。 查證人林嘉瑩、楊大弘、陳名杰、郭素華、吳家森、李宜臻 (原名李美雪)、蔣美雪、張育滕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雖 據被告陳順生、陳彥霖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㈠第452、487頁),然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 察官所為之證詞,經依法具結,檢察官亦無違法取供之情形 ,查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被告及辯護人並未具體指 明該證人之供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是依上開說明,自應 認有證據能力。
三、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存有關聯性 ,且核屬書證、物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 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 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物證、書證之調查程序,當事 人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 439、482頁),堪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被告二人之供述與答辯:
訊據被告陳順生坦認於99年初至102年6月間在金趙淮公司任
營運長一職,並為同案被告陳鐛淞顧問,及金趙淮公司自99 年3月間起推出「金美滿專案」對外銷售等事實;訊之被告 陳彥霖坦認於99年3月初至102年間在金趙淮公司任職,負責 與健檢、醫美、保健食品等公司接洽業務,於100年3月接任 公司執行長,及金趙淮公司於99年3月間起推出「金美滿專 案」對外銷售等事實,惟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非法吸 金之犯行,辯稱略以:
㈠金趙淮公司之人事、業務及財務均由負責人兼總經理陳鐛淞 個人決定,相關行政人員執行業務亦係以電子郵件直接向陳 鐛淞報告,被告二人無決策權,金美滿專案實係楊大弘提出 ,與陳鐛淞討論後決定對外推展,並自99年3月間開始銷售 執行,被告二人並無參與策劃、協商者。
㈡被告陳順生為諮詢顧問,係受託處理運輸物流軟體的租賃跟 銷售,對金美滿專案從未涉獵,更未從中支領佣金或獎金, 被告陳彥霖係在楊大弘接替擔任執行長,僅從事與健檢機構 、醫美中心診所、保健食品供應商的開發與洽談合作,及事 後客戶的客訴或客服問題,並無對外招攬客戶,被告陳彥霖 在陳鐛淞保證下亦受騙而投入美金116萬7748.2元投資「犇 創專案」。被告二人並未參與金美滿專案業務銷售、教育訓 練、招攬等行為,主觀上更無違反銀行法吸收資金之故意, 不該當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之罪名。
㈢又金美滿專案係結合醫美、健檢、健康食品之產品,自99年 3月間銷售,至100年12月停售後,於103年12月停業,期間 有932人次消費使用產品,金趙淮公司銷售之「金美滿專案 」產品,純屬一般商業上直銷產品,非銀行法上吸金行為, 被告二人並無觸犯銀行法之罪嫌。
㈣金美滿專案原先設計並無現金買回制度,被告二人迄至99年 11月間經陳鐛淞告知始知情,此亦為陳鐛淞囿於經銷業務之 人情壓力個人所為決定,是被告二人亦未參與買回憑證之決 策及執行。且金美滿專案之購買者及要求買回者大多係經銷 商及業務員,經銷商或客戶均已回本,迄今並無被害人出面 指控金趙淮公司,或提起訴訟,顯然金趙淮公司並非意在吸 收資金,與一般非法吸金集團運作模式迥異,被告二人主觀 上自無違反銀行法對「不特定人」吸收資金之認知。 ㈤縱認金趙淮公司事後同意買回,對照當時之經濟及社會狀況 ,較之民間互助會利率為24-40%,公營當鋪需要擔保品之借 款利率尚有30%,本件買回利率尚且低於21%,並非「顯不相 當」之情事云云。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查金趙淮公司登記營業項目並無收受存款業務,該公司亦非
經金管會核准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銀行,且該公司登記董事 長為同案被告陳鐛淞,實際亦由董事長兼經理人同案被告陳 鐛淞負責經營,同案被告陳鐛淞並先後指派被告陳順生、陳 彥霖擔任金趙淮公司營運長、執行長,又該公司於99年3月 間起以金趙淮公司名義,推出以醫學美容、健康檢查及健康 養生食品為內容的「金美滿專案」,自99年3月起至101年2 月止對外推銷、招攬不特定大眾投資購買金美滿專案,約定 每投資一單位專案權利金額為3萬8,000元,即可成為會員, 原則上為期10年,初期亦有3年、5年期等不同版本,會員每 年可領取健康檢查等產品或服務憑證,又依「紅利累積服務 」約款,如購買10年期專案,自申請日屆滿5年後(即第6年 起)依投資年數尚可累積1.5到9點不等點數之紅利,每一紅 利點數可兌換市值約2萬元憑證或等值之「紅利購物金」等 情,有金趙淮公司基本資料及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名單、「 一年+專案期間贈送四年(買一送四)」宣傳文件、380,00 0盤商權益試算表(見他字761號卷第2至4頁、偵字第00000 號證據資料卷第154至158頁)及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美滿專 案申請書、申購書、管理存摺簽收明細、年度憑證領據、療 程憑證等(詳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附卷可稽,且為被告陳順 生、陳彥霖不爭執,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二、金美滿專案客戶於契約存續期間每年度可獲取固定比例之利 息、紅利或投資報酬:
㈠金趙淮公司對外推銷「金美滿專案」,買受專案之經銷商或 客戶得將未領取或已領取未使用之醫美、健檢、保健食品等 憑證,以「折讓」或「購回」名義無條件退回金趙淮公司, 每份專案投資金額3萬8千元,每年度憑證可換價8千元現金 ,等同金美滿專案客戶買受後,於契約存續期間每年度可獲 取固定比例之利息、紅利或投資報酬等事實,此據證人證述 如下:
⒈證人即金趙淮公司負責年度客戶領取憑證作業之行政人員林 嘉瑩於原審證稱:我是101年1、2月間到職,在103年3、4月 份左右離職,金美滿專案有分幾年為一期的合約,憑證張數 可換醫美或保健食品,如果沒有使用憑證,可由公司收購憑 證,於建檔資料第一年叫折讓,第二年以後叫收購,每張憑 證收購是8千元,隔年度的憑證在合約滿一年之前一個月就 會跟客戶連絡,每次一定會寄出原審勘驗卷A第79、80頁的 『金美滿專案管理存摺年度憑證領取通知』,如果客戶電話 詢問時告知部分憑證領取、部分憑證收購的話,就需寄出同 卷第81、82頁,客戶會回填要領取的憑證幾張、要收購或折 讓,會先確認客戶要領什麼憑證,確認好會把要核發的憑證
裁切好一併交給陳瑋瑋那邊蓋章,蓋章才會生效。每一個會 員在何時、買幾個單位、使用多少張憑證及種類、由公司買 多少張憑證,這些事項都會紀錄下來。公司有系統,會鍵入 系統,也有紙本資料,文書方面是我輸入,我看過101年度 他字第761卷第130、130頁反面此份明細表,他們一開始建 檔基本資料的不是我,後續我會把當月份我要連絡的客戶資 料重整出來到每個客戶連絡的細項,確認客戶換取的憑證並 核發憑證的是我,但輸入是李鳳妙輸入,我於調查局就金美 滿全部會員資料的excel檔案各項欄位的說明都實在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154至161頁、第164頁)。 ⒉證人即金趙淮公司行政人員嚴振慈於原審證稱:金美滿專案 有分5年約跟10年還有3年約,買合約可以做醫美、健檢或保 健食品,其他不領憑證的部分客戶可選擇換成錢,金額的部 分,不會是我處理,是陳瑋瑋,我不知道金額怎麼算,一進 去公司時,公司應該就有開始做折讓,羅良華有教我,折讓 要開折讓單,大部分是陳瑋瑋開,有時太多開不完我會幫忙 開。因為我們一個合約由不同人審不同部分,如果上面的人 做什麼就打勾,換到我做了什麼就打勾。以102年度偵字第0 0000卷第162頁第一列為例,D列上面有張雅斐,張雅斐這一 列申購時間是2011年11月30日,這一列是指客戶姓名是張雅 斐,他是11月30日買合約,他買十單,十年的,業務是潘孟 雅。請領憑證打叉是他沒有要健檢、醫美、保健食品,就可 以換錢。後面打勾是我們要確認這些東西都有才是完整,瑋 瑋會開立發票。這個單子同時有金趙淮公司跟鋇旺公司送件 字樣,是因為另外簽名章林妘宣是鋇旺的業務助理,單子進 來會經過他也會經過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69至178頁)。 ⒊證人即金趙淮公司會計人員陳瑋瑋於原審證稱:我負責從金 趙淮公司合庫帳戶存提公司的款項,羅良華交接給我跟另一 位早期是嚴振慈,後來林嘉瑩接嚴振慈職務,我屬於後端, 做折讓、續期,還有一些雜費透過帳戶做轉帳。續期客戶會 請領憑證,剩下沒有請的,客戶會賣回公司,客戶合約月份 到會跟公司申請,由業務助理轉給我一張續期申請,再按照 申請,以合約起算一個月匯錢,我接業務秘書的時候,前面 的人就有教我把憑證買回公司要這樣做,有看過101他字第7 61卷第130正反頁這張明細表,不是我製作,那時老闆叫人 家弄這個要做會員的紀錄,我跟嚴振慈那時是行政櫃台,如 果有進單,羅良華會把合約給我們key明細。林嘉瑩於調查 局說『養:已折讓』、『醫:已折讓』、『健:已折讓』這 是指這些單位領八千元的意思等語是正確的,她講的這個就 是一單位8千元;有看過102年度偵字第13752卷第160頁之金
美滿專案折讓異動行政作業流程表,那時羅良華交接給我跟 嚴振慈兩個時,他建立一個SOP叫我們要這樣做。每個會員 於何時、購買幾個單位、使用多少憑證及種類及由公司買回 多少憑證,這些資料公司會紀錄下來,續期申請會有紀錄。 羅良華交接給我說第一年是開折讓單,第二年是續期看他要 不要領憑證或請公司買回,在102偵13752卷162頁反面至165 反面左下角折讓單歸檔的地方有陳瑋瑋的姓名章,172頁反 面、173頁有陳瑋瑋姓名章,是我蓋的。前面開折讓單的都 是我的工作,所以文件有送到我這邊,一樣是金美滿專案的 合約等語(見原審卷㈠第196至198頁)。 ⒋證人即金美滿專案之業務員吳家森於原審證稱:8000元是金 趙淮公司去跟康聯拿的價格,中間有利潤,8000元要給康聯 ,如果不去,客人可以選擇其他的,如果都不要,客戶可以 自行處理,也可以委託公司業務幫他處理。我去跟客戶推銷 一個單位3萬8千,每年要幫他銷售8000元的產品,不管是否 銷售出去,我都要給客戶8000元,期滿時公司會把3萬8千退 給客戶。契約原則上是十年,五年到了後,客人可以提前到 期或繼續延展,如果五年期滿,到第六年像我的客人現在已 經滿期,滿期之後後面就沒有了,他選擇第5、6、7、8年結 束都可以,但是最久是10年,結束就沒有了,只要在不結束 之前,每年都可以拿8000元一直到結束為止,郭光泰他有十 份,就有十張憑證,99年8月我要給他錢,每一次我都有給 他錢,但我沒有都賣掉,憑證一個月的時間要銷售掉,銷售 不掉就還給公司,憑證給公司,公司就把款項給客戶等語( 見原審卷㈠第211頁、第214頁、216至217頁)。 ⒌證人即金趙淮公司業務人員楊大弘於原審證稱(即附表二編 號94至100):我有拿太太陳虹蕙的金美滿專案的憑證去銷 售過,但應該不多,其餘的憑證,公司可以回收,我們當然 就回收,原審勘驗D卷第16頁之金趙淮公司電腦資料所載: 專案日期是99年4月15日之合約,委託轉售日期是99年4月15 日,委託份數是十份,委售金額是8萬元,領款人處記載直 接扣,陳虹蕙在99年4月15日委託金趙淮公司轉售十份憑證 取得8萬元等情正確。此直接扣應該是因為我們都是最開始 跟陳鐛淞做的人,所以後來陳鐛淞答應我們,公司可以回購 憑證,我買的過程中錢不夠情況下,就直接從38萬本金裡面 扣掉,這個應該是個案等語(見原審卷㈡第96頁反面至第97 頁)。
⒍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陳亮廷(即附表二編號26、83至93 ,195至196部分)於原審證稱:有些業務賣不出去,遇到銷 售困難,經過討論後,有人提議銷售不出去的憑證可以請金
趙淮公司買回,我覺得很好,我有去向陳鐛淞反應,時間差 不多時金美滿專案發行沒有幾個月,每張憑證,公司買回的 價格是8000元,因為陳總說成本是8000元。我有收到金趙淮 於101年1月2日匯給我的款項8萬元,這筆款項應該就是原審 勘驗A卷第99頁反面那一份100年12月2日折讓十份憑證給金 趙淮公司的款項,豐華公司有買308份,我取到佣金有123萬 2000元,印象中這308份大部分賣回給金趙淮公司等語(見 原審卷㈠第226頁反面至第229頁、第231頁反面)。 ⒎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汪秋蓉(即附表二編號19至25)於 原審證稱:99年開始購買金美滿專案,向金趙淮公司買醫美 、養生、健檢憑證。介紹人是陳亮廷,一個單位3萬8千元, 陸陸續續共買125個單位,金美滿專案的憑證,如果購買的 人該年不使用那張憑證,金趙淮公司會請專人處理,以一張 憑證8千元的價格收購回去。對於林嘉瑩電腦資料裡面有關 汪秋蓉的電腦資料部分,顯示我累計三年用248份憑證換取 現金198萬4千元,使用51張憑證服務等情沒有意見,但確實 數字我記不起來等語(原審卷㈡第191至194頁)。 ⒏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張美蘭(即附表二編號322)於原 審證稱:曾於100年12月30日用誠遠國際名義向金趙淮公司 購買金美滿專案100份,金額380萬,是我經手辦理,之前我 們沒有拿券,直接領錢,不使用憑證而向金趙淮公司換轉售 現金,沒有任何限制,以誠遠公司名義購買之100單位,沒 有使用過醫美、健檢、保健食品,是直接領錢,100年12月 金趙淮公司停止販售金美滿專案一加九專案,但101、102、 103年仍持續可讓我們把憑證換現金一份8千元,並仍然持續 發放所謂的續期佣金或其他獎金(見原審卷㈡第7、8、11頁 )。
⒐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曾鳳燕(即附表二編號5至6、72至 82)於原審證稱:當初介紹人張沛涵告訴我,可以購買公司 健檢、醫美或保健食品的憑證,除了可以自己使用外,也可 以銷售給親友,產品銷售價格沒有限定,如果產品賣不完的 話,也可以委託公司代銷,就是公司會幫我們轉售,不管公 司賣多少錢,我們都只能拿8萬元,每一年都會約定看有無 請他代銷等語(見原審卷㈡第44至第46頁反面)。 ⒑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張財榮(即附表二編號13至16)於 原審證稱:我於99年底聽金趙淮公司人員說產品有缺,可由 金趙淮公司幫我處理,他們賣掉,裡面的獲利給我,每張憑 證賣回金趙淮公司取得8千元,陳彥霖曾跟我說過公司的產 品銷售在中南部賣得很不錯,後來不記得是誰跟我說公司因 為產品賣得很好,有缺產品,我剛好手上有產品可幫忙販賣
,我去公司,說我這些憑證可否幫忙代賣,秘書說可以,就 拿文件給我寫,我於99年8月31日以張淑瑗名義購買金美滿 專案十份,金額是38萬元。第一年度好像沒有留憑證下來用 ,後來全部由金趙淮公司代銷,第二、三年都有留醫美,但 我拿給她,她有無使用我不知道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0至52 頁反面)。
⒒證人張淑瑗(即附表二編號8至12)於原審證稱:之前於調 查局詢問時確有稱我是99年8月第一次向金趙淮公司購買憑 證,是先生張財榮介紹的,張財榮告訴我購買憑證有5年的 紅利回饋,投資38萬,每年金趙淮公司會詢問是否需要醫美 、健檢或健康食品等產品,如果都不要的話,金趙淮公司會 直接退款項,至於款項多少我就不知道了,因款項是匯到先 生帳戶,5年投資期限到,金趙淮公司就會退還投資本金等 語(見原審卷㈡第21頁反面)。
⒓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林姵蓮(即附表二編號156至166) 於原審證稱:在99年8月30日購買金美滿專案之前,我先生 周建東告訴我說如果我們沒有賣完,可麻煩公司行銷團隊業 務人員,幫我們代為轉售給第三人,合約有寫,代為轉售的 價格就是8千元。簽約時有講,如果我們無法如數賣出,我 手邊上那麼多健檢券,公司有一群人有需要時,公司可幫我 們介紹轉讓給第三人(見原審卷㈡第82頁反面至83頁反面) 。
⒔證人即金美滿專案經銷商劉信聰(即附表二編號298至300) 於原審證稱:我總共有三個合約,100年4月28日買十份, 100年12月9、30日各買30份,共買70份。原審勘驗A卷第14 頁這張委託轉售單是我將六張憑證每份8千元委託代為轉售 ,101年4月我申請金趙淮公司收購,有些別人要用,所以原 來請求收購份數9份,後來異動為收購5份,填妥收購異動申 請單後拿給陳小姐等語(見原審卷㈡第57至59頁)。 ⒕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陳品州(即附表二編號18)於原 審證稱:曾向金趙淮公司購買金美滿專案三次,都是以我的 名字為申請人購買,張數不一,共12張。第一次是99年3月 購買專案產品一份,當時是自己兌換健檢使用。第二次同年 4月購買一份,由蔡彗玉兌現商品使用,第三次購買十份。 陳彥霖告訴我買十份商品,一年如果十張都不使用,每份可 退8000元,十份可領回8萬元,這件事情在他們公司裡面應 該是陳鐛淞有告訴我,陳彥霖也有告訴我,我99年到103年 ,總共領五次,每次領八萬,有時會扣稅,證據資料卷第 146頁,購買日期99年8月31日,會員名稱陳品州這一列所載 ,我購買的這份金美滿專案都是折讓或轉給公司之記錄正確
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37頁反面至241、243頁)。 ⒖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馮明常(即附表二編號17)於原 審證稱:申請書上的馮明常是我自己簽名,我只有買過這一 份金美滿專案。介紹人張孟春,我跟他約到公司簽約,單子 是助理拿給我的。每一份專案每年都可拿一張憑證做醫美、 健檢、健康食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8千元現金。我第二 年有留下1張康聯健檢憑證給我太太使用,其他都是交還給 公司,他們會代為銷售憑證,一份8千。該年九張退回給金 趙淮公司,換回7萬2仟元,代扣稅款7千2佰元,共計獲取6 萬4800元,因為我投資的本意就是換現金,當時要換現金, 沒有限制,如同開始就講,要用幾份,如果不用,就委託公 司代售,變成現金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47至250頁)。 ⒗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郭光泰(即附表二編號7)於原 審證稱:曾在99年7月28日向金趙淮公司購買金美滿專案。 他們的業務員吳家森是我的朋友,他跟我介紹每份金美滿專 案是3萬8千元,每年都可拿一張憑證做醫美、健檢、健康食 品,或直接向金趙淮公司換取8千元現金,付了38萬後,每 年會有8萬元等值的東西或金額給我,5年後可拿回投資款38 萬,最長可延至10年,越晚拿可用複利計算取回更多紅利, 我覺得不錯,就投資38萬。我確定從頭到尾都沒有使用過醫 美、健檢、保健食品。他第一年是給我8萬,是給現金,之 後匯到戶頭是7萬2000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15頁、第17頁 )。
⒘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郭素華(即附表二編號1至3)於 原審證稱:我購買金趙淮公司金美滿專案好像三份,38萬一 份,總金額是114萬元。3萬8千一個單位,一次要買十個單 位,買了以後可換成產品或做美容,如果不要產品或不做美 容,可以換錢給我,一個單位8千元。我只有在一開始一份 或兩份做美容,剩下的換成錢給我,後來因我做雷射會過敏 ,所以之後換成錢。比如我買一次十張38萬,他一年會給我 8萬元,十年或是幾年會把我本金全部給我,數字部分我不 是很確定。因為書寫這份申請書時,我聽朋友即申請書上諮 詢顧問蔡彗玉說到時候錢會回來,所以我沒仔細看。他8萬 匯了4年或5年,當中有兩次匯了7萬2,他說那就是扣10%的 稅等語(見原審卷㈡第38頁)。
⒙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班越芝(即附表二編號28)於原 審證稱:當時執行長(陳彥霖)介紹這套東西有兩種,一個 是買十贈九,我買十份他會送九年,一個是買一送四。買一 等於每年只能拿這個產品,買十因為量多,我們不可能全部 用完,除了我要的產品,剩下的份數,公司可幫我們代為銷
售。我每年要使用的份數都不同,因為我後來有做醫美跟健 檢,不知道一份或兩份,去年(103年)應該沒有用,但前 年(102年)應該有,我每年頂多使用三份,剩下的都賣掉 ,所以每年最少賣七份,賣掉的錢都退還給我等語(見原審 卷㈡第73頁反面至76頁)。
⒚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馬薇詅(即附表二編號27號)於 原審證稱:李向陽引薦我購買金美滿專案,他大概把內容陳 述,我們購買醫美、健檢、保健食品,每一年都可使用,看 要醫美、健檢或保健食品,滿5年,第6年後,就可以有回本 的方式。我是99年6月11日以女兒黎映彤名義購入10份金美 滿專案,就是38萬。因為是10個單位,每年有10張憑證可用 ,我不可能一次用完,每年我會拿醫美、有時拿健檢,剩下 部分都可選擇由金趙淮公司以8千元買回,他們回購回去會 超過一半。第一年部分都是公司買回,然後領現金,陳彥霖 在99年7月21日就匯入8萬元到我帳戶,如果公司不能買回, 我不會一次買十份那麼多等語(見原審卷㈡第206至第207頁 )。
⒛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丁姵琪(即附表二編號141)於 原審證稱:我買一份金趙淮公司的金美滿專案3萬8千元,一 年一張憑證。我有使用健康檢查專案的憑證,也有請公司幫 我轉給別人。把那一份交還給公司,公司會幫我轉給需要使 用的人,再把8千元轉帳給我。是金趙淮公司的人跟我接觸 ,劉美妏是賣金美滿專案給我的人,是他幫我辦的等語(見 原審卷㈡第199至200頁)。
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陳筱玖(即附表二編號364)於 原審證稱:是同事張皇玉介紹我買,買一份,金額3萬8。因 為我沒買那麼多,所以我不知道他有無退回,但當初我記得 張皇玉有跟我提過類似買十個單位或二十個單位,體檢不可 能一年做很多次,一般人用不到這些單位的話,到時就是把 券換成錢,張皇玉給我的意思是38萬是拿回來,我們賣券給 她等於是利息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0頁)。
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蔣美雪(即附表二編號213、214 、206)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有投資金美滿專案,先投資190 萬,我兒子張博翔投資38萬元。到隔年12月31日說要結案, 我又投入190萬,隔月還投入一個38萬,總共380萬,再加76 萬。最終投資合計125個單位,總共456萬,會投資金美滿專 案是因為我當時剛好退休,他們說可以領十年,第十一年還 有一個900萬紅利。陳彥霖招攬我投資,我兒子的朋友黃群 雄和陳彥霖、陳鐛淞他們是一夥的,黃群雄邀我兒子,我跟 他們一起去聽。陳彥霖跟黃群雄兩個人輪流上台講,陳彥霖
跟我說一份買回去8千元,參加的資料就是陳彥霖拿給我的 ,他說投資多少,就可以當顧問,有佣金什麼的。我把全部 銀行的錢投進去,佣金也是賺我自己的,他們給的憑證,可 以換錢、也可以賣,但最後都換回去,沒有給我們等語(見 本院卷㈡第113至119頁)。
證人即金美滿專案買受客戶李宜臻(原名李美雪,即附表二 編號155)於本院審理證稱:我有購買過金趙淮公司金美滿 專案,他們說一個單位38萬,我買一個單位。他字9573卷第 6、7頁這份金美滿專案申請書,申購書上的倒數第二欄位乙 方申請人李美雪,是我的簽名,我是經過張皇玉介紹而投資 的,我很少去公司。就我所知,我所有的憑證都是經由張皇 玉拿來給我,都是張皇玉跟我接洽,第一年即100年時有使 用過金美滿專案的醫美產品,沒有銷售過金美滿專案的產品 ,因為張皇玉跟我說不用銷售,公司會全權幫我們處理,我 不想拿禮券,我說這是騙人的,我想拿回我的錢,第二年開 始就叫我簽這張備忘錄,說我有拿到十張,說是避稅,說是 他們公司的會計師叫她拿來給我簽的,這張備忘錄讓我簽到 103年,說我投資38萬,第一年還我8萬,第二年也還我8萬 ,我放5年,本金就會回來,有損益結算等語(見本院卷㈡ 第121至1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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