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號
原 告 慶宏技術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林
被 告 大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雖設於雲林縣○○市鎮○里鎮○路00號 ,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但依卷附兩造所立 工程合約書第柒條記載「甲乙雙方若發生糾紛時,以彰化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即應受該約定拘束,則本 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瑞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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