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7年度,6號
ULDV,107,家繼簡,6,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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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簡字第6號
原   告 呂明忠
訴訟代理人 張秀雲
      吳錦文
被   告 吳彩蓮
      呂明德
      呂慧珠
      呂明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呂老生所遺如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之提存物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柒佰貳拾貳元(若有孳息,含孳息),分割由兩造按附表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取得。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吳彩蓮呂慧珠呂明德呂明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茲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鈞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 示之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93,722 元,係原告生父即被繼 承人呂老生生前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簽 訂之國有土地租約,經查係一份違約租約,由呂老生之繼承 人申請退還租金。依法被繼承人呂老生所遺遺產應由兩造即 呂老生之繼承人共同協議繼承,然因繼承人中有不願會同辦 理,更揚言要讓其他繼承人無法辦理,原告之母即被告吳彩 蓮年歲高且身體健康不佳,因上情而憂心不已,故提出本件 請求分割上開提存物,分割方法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各 自取得。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部分:
㈠被告吳彩蓮呂明智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且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呂慧珠呂明德均未於準備程序期日或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惟於民國107 年8 月11日具狀表示願將應取得之應繼分 歸由被告吳彩蓮取得。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呂老生於102 年11月5 日死 亡,兩造分為其配偶、子女,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1條、 第1144條規定,均為其合法繼承人,應繼分各如附表所示, 業據原告到庭陳述明確,並提出戶籍謄本在卷可佐,堪以認 定。
㈡原告主張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 之提存物新臺幣(下同)193,722 元,係原告生父即被繼承 人呂老生生前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雲林辦事處簽訂 之國有土地租約,經查係一份違約租約,由呂老生之繼承人 申請退還租金,該租金依法應由兩造即呂老生之繼承人共同 繼承,然因繼承人中有不願會同辦理等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戶籍謄本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卷宗核 閱無誤,又被告吳彩蓮呂慧珠呂明德呂明智經合法通 知均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㈢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 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公同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 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第824 條第2 項、第 830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上開提存物193,722 元(若 有孳息,含孳息)為兩造公同共有之遺產,因該遺產並無不 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而 領取該提存金,原告請求裁判分割以消滅該提存物之公同共 有關係,即無不合。又因提存物性質係可分,故原告請求以 原物分配,由兩造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自屬公平適當。故 兩造就本院提存所107 年度存字第119 號提存通知書所示之 提存物193,722 元(若有孳息,含孳息),應按附表所示應 繼分比例,分割由兩造各自取得,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四、又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 得不然,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 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即如附表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 公允,爰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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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兩造對被繼承人呂老生遺產之應繼分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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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姓 名│應繼分比例│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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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呂明忠 │1/5 │四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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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吳彩蓮 │1/5 │配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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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呂慧珠 │1/5 │長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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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呂明德 │1/5 │次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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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呂明智 │1/5 │三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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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