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自字,88年度,437號
TNDM,88,自,437,200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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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自字第四三七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楊丕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自訴駁回。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二、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 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訊據被告乙○○固供認上揭時地向自訴人甲○○商借以其名義開立帳戶以 簽發支票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詐騙自訴人之犯行,辯稱:(一)伊向自訴人 借牌,先由自訴人以益成土木包工業之名義申請牌照並開立支票帳戶,然後再將 伊所招攬的工程均交由前開益成土木包工業承包,並由伊支付借牌的費用予自訴 人,且自訴人並授權將支票帳戶交由被告使用,伊並未施用詐術,嗣民國(下同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因王瑞銘未再同意調借現金便於周轉,因而跳票,並非故意 詐騙自訴人。(二)至於伊確實向自訴人之母親借款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七 萬元,惟其後伊並未逃匿,且已經清償七十五萬一千九百八十六元,伊有誠意解 決債務,並非有意詐騙等語。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行 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施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本件被告向自訴人借牌便於承包群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麥當勞新建工程中土 木包工部分乙節,確有自訴人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乙紙附卷,惟因工程部分無法 通過驗收致部分工程款無法如期請領,致無法將積欠自訴人之債務全數清償等情 ,業據自訴人供述及證人即與被告有數年調度資金關係之王瑞銘證述明確在卷, 且有大眾銀行西台南分行自訴人甲○○甲存帳戶往來明細表乙紙附卷足資佐憑, 是被告與自訴人之支票帳戶資金來往關係已達半年之久;且於跳票後,被告業已 清償自訴人六十二萬四千五百十四元,業經自訴人自承在卷,核與被告所辯相符 。按被告既依約支付借牌費用,並將所開立自訴人名義之支票金額逐筆匯入自訴 人之前開支票帳戶幾達半月之久,嗣被告僅因經營困難而跳票,始積欠自訴人及 其母借款款項,尚難遽認被告於借貸伊始,即有不法所有之詐騙意圖,且被告於 八十八年五月十日跳票後,除於八十八年六、七月間清償被告及其母共計達一百 三十七萬六千五百元以外,並與自訴人達成民事上和解以償還欠款,業據兩造陳 明,足證本件純屬民事糾葛,應認被告罪嫌不足,依照首揭說明,本件自訴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十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董武全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謝家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芝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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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