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10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家畯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未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印章亦無代 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通知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 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