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8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莫皓珽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沛瑩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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