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信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7 年6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 ,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 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第 3 項、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上訴書狀並未敘述 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 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沈信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435 號 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本案判決正本由郵務機 關於107 年6 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位於雲林縣虎尾 鎮立仁里復興路131 巷2 之1 住所,並由上訴人即被告之母 即同居人沈劉秋雲代為收受,上訴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6 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 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敘述理由,亦未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依上開規定於 107 年8 月14日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復將該裁定正本合法送達於被告上開住所,亦由上訴人 即被告之母即同居人沈劉秋雲代為收受,有本院命補提上訴 理由書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佐。茲因上訴人補提 上訴理由書之期限業已屆滿,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 訴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 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