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435號
ULDM,107,訴,435,2018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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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信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
107 年6 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信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 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 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 回,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 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沈信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9日以107 年度訴字第435 號 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本案判決正本由郵務機 關於107 年6 月25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位於雲林縣虎尾 鎮立仁里復興路131 巷2 之1 住所,並由上訴人即被告之母 即同居人沈劉秋雲代為收受,上訴人業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6 月29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及 刑事聲明上訴狀之收文章等附卷可稽。茲因上訴人未於上訴 狀內敘述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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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