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祥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 年度偵字第4915號),本院參酌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天祥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林天祥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 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販賣,因見販賣毒品有 利可圖,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牟取差價 利潤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9 日5 時36分許,以其持用 三星廠牌行動電話(搭配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作 為聯絡毒品交易之工具,與沈進成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號聯絡(通話內容如附表所示),並於同日5 時50 分許,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方式,在雲林縣西螺鎮廣興國 小前以新臺幣(下同)600 元價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 包予沈進成。
貳、認定犯罪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林天祥於本院審理中對犯罪事實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 222 頁),並有下列證據可以佐證,包括證人沈進成之證述 、被告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沈進成持用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本院105 年10月3 日10 5 年聲監字第938 號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各1 份、沈進成 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採尿同意書、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 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6 年8 月1 日報告編號UU/201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 份、本院105 年10月27日105 年聲監續字第1445號通訊監察 書暨電話附表各1 份。被告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其犯行可 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
級毒品罪(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經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二、被告為累犯(見其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應依刑 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法定 刑為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規定不得加 重。
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 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復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 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 ,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 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 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 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 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 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 照)。另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 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為宣告法定最低度之刑猶 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應先依法 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始得為之(最高法院 88年度臺上字第1862號判決、100 年度臺上字第744 號判決 參照)。查本案中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刑度為死刑 、無期徒刑,對照其販賣金額僅600 元,情輕法重情形甚為 明顯,是以本院認為有刑法第59條之適用。
四、本院決定刑度的原因:
刑罰應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刑 法第57條所列事項,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而刑法第57條所 列10款科刑應特別注意之事由,於科刑輕重所佔比例多寡, 固難以量化,然若其中某項(或某幾項)事由所依據之事證 特別強烈,顯可視為個案犯罪的明顯特徵,又為犯罪與行為 人責任間的重要連結,則該項事由與責任具有重大關係,科 刑的評價結果應受該事由影響最鉅,此時應於量刑理由特予 權衡、強調,形成量刑輕重中可得明顯識別及受檢驗之理由 ,而非機械般臚列10款事由中之幾項事證,即謂已可辨識被 告責任與刑度之高低(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 年度上易 字第650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並非懵懂年紀,當知道販賣 毒品乃是險途,眼前因販賣毒品而將面臨刑罰責難,其之所 以會走到今天處境,應該是因施用毒品開銷甚大,為求賺取 施用毒品才會誤入歧途,這也是染上毒癮之人的悲歌,而毒 品對身心殘害甚深,舉凡販賣、轉讓毒品之行為均會助長毒 品流通,惟本案被告販賣毒品對象僅有1 人,對於毒品流通
範圍助長畢竟有限,販賣的次數亦僅有1 次,無論在犯罪情 節或危害社會程度上,相較於大量或長期販毒者,或是將毒 品從國外進口之毒梟確有差異,難逕認被告之犯罪情節重大 ,而被告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對照現今普遍之大專學歷 ,其教育智識仍屬有限,諒必因智識不足,才會對於販毒將 伴隨刑罰重典過於輕忽,又被告必須體認毒品所引起社會問 題面向廣泛,多少毒品施用之人囿於毒品所費不貲,當金錢 開銷超過個人經濟負擔時,施用毒品者將淪為用竊盜、搶奪 等手段獲取金錢之宵小之輩,對社會治安將造成重大危害( 大法官釋字第544 號理由書意旨參照),這也是為何要對更 為源頭的販賣毒品嚴厲處罰之原因,佐以被告能坦然面對刑 責,顯見其具有勇於面對之勇氣,而每個人都有不同的人生 課題,這過程中不會有人始終一帆風順,也不會有人始終處 於低谷,高低起伏之間,唯一能鍛鍊的就是心境上的坦然, 有智慧的不是什麼事都看清,而是什麼事都能看淡,峰迴路 轉後必能明心見性,目前被告雖有一段不短期間將失去自由 ,但長夜終會將盡,期待的是從心中能徹底遠離毒品,斷除 對毒品的依賴,為自己及身邊的家人好好的活上一遍,才不 枉費這段日子受到的磨難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之犯行,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度,當能促使被告能感受刑罰教化意義並以 砥礪自新。
五、關於沒收:
㈠、被告就本案販賣海洛因毒品所得為600 元雖未扣案,但為貫 徹不法利得之剝奪,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諭 知上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用以聯絡販賣毒品之三星廠牌手機(搭配門號00000000 00號SIM 卡1 張),並不是專門製造出來供販賣毒品所用, 最主要仍是一般生活聯繫、上網,考量刑法上重要性原則, 本院認為不具重要性,無庸為沒收諭知。
肆、應適用之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案經檢察官朱啟仁偵查起訴,並經檢察官江炳勳到庭實施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佩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王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本案通訊監察譯文
┌──┬───────┬─────────────────┬───────┐
│編號│ 時 間 │ 通 訊 監 察 譯 文 內 容 │ 備 考 │
├──┼───────┼─────────────────┼───────┤
│ 1 │105 年10月9 日│A :0000000000(林天祥) │㈠佐證本案犯罪│
│ │5 時36分0秒 │ ↑ │ 事實。 │
│ │ │B :0000000000(沈進成) │㈡通訊監察譯文│
│ │ ├─────────────────┤ 出處:彰警刑│
│ │ │B :喂。 │ 字第00000000│
│ │ │A :你人在哪裡? │ 86號卷第2頁 │
│ │ │B :在家阿,怎樣? │ │
│ │ │A :在家幹嘛? │ │
│ │ │B :在睡覺阿,就錢不夠。 │ │
│ │ │A :差多少? │ │
│ │ │B :蛤? │ │
│ │ │A :盡管說。 │ │
│ │ │B :4百阿。 │ │
│ │ │A :你那裡是6百喔? │ │
│ │ │B :嘿啦。 │ │
│ │ │A :好啦好啦,過來啦,我現在在西螺│ │
│ │ │ ,你趕快過來。 │ │
│ │ │B :喔~我知道啦,還要去到那邊。 │ │
│ │ │A :我人現在在這邊阿,要就快一點,│ │
│ │ │ 不然我就沒辦法了。 │ │
│ │ │B :昨晚要打給你,想說不夠。 │ │
│ │ │A :你就沒打我怎麼知道,不方便沒關│ │
│ │ │ 係,你聽得懂嗎,你要就快一點,│ │
│ │ │ 廣興國小你知道嗎? │ │
│ │ │B :我知道我知道,到了打給你。 │ │
│ │ │A :不然廣興國小大門口,你趕快來,│ │
│ │ │ 我現在去那裏等你,你快點。 │ │
│ │ │B :好好好,我馬上到。 │ │
│ │ │A :快點,廣興國小喔。 │ │
│ │ │B :好。 │ │
│ │ │A :不要好了,你去西螺菜市場大門口│ │
│ │ │ ,你知道嗎? │ │
│ │ │B :不要啦,那邊離太遠了啦。 │ │
│ │ │A :不然哪裡?廣興國小? │ │
│ │ │B :嘿啦。 │ │
│ │ │A :廣興國小大門,緊來緊來,5 分鐘│ │
│ │ │ 會到嗎? │ │
│ │ │B :ㄟ啦。 │ │
│ │ │A :好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