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746號
ULDM,107,聲,746,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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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義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1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義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余義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現正 在監執行。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7 年8 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 案(核准文號:法授矯字第10701779830 號),爰依法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程尹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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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