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502號
107年度易字第5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憲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6 月25日10
7 年度易字502 號、第503 號刑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雲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3853號、第400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 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 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 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憲幫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07 年6 月25日以107 年度易字第502 號、第503 號刑事判 決處有期徒刑10月、6 月、10月、10月,並於107 年6 月29 日送達於被告本人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可稽。被告業 於上訴期間內之107 年7 月5 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惟該上 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先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