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廖景鴻
廖建達
廖建璋
廖英琇
被 告 林志憲
游晶雅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 年度交訴字第90號),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
7 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廖瑛琇」之記載,應更正為「廖英琇」;關於「信義街」之記載,應更正為「信義一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裁定 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 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 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二、本案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廖瑛琇」之記載, 顯係「廖英琇」之誤寫;而關於「信義街」之記載,則是誤 植原告廖英琇之住所地址,正確地址應為「信義一街」,均 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裁定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楊雯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