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7年度,57號
ULDM,107,交訴,57,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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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吉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延展至民國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八分。
理 由
一、按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6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宣示判決期日如遇有 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訂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變更或延展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 案第2 號研討結果參考)。
二、查本件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上午9 時 19分宣示判決,惟承辦法官因身體狀況需請假一個月,無法 如期妥適製作完成判決書,酌以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 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增加法院及訴訟關係人之勞費, 爰由職務代理法官裁定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孝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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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