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6年度,8號
ULDM,106,重訴,8,20180829,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耀麟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被   告 沈恒毅 



選任辯護人 陳佳伶律師
      吳聰億律師
      蘇書峰律師
被   告 李明翰 



      李明穎 



兼上二被告
選任辯護人 吳昆浦律師
被   告 杜冠德 


      廖頡 


      林政慰 



兼上二被告
選任辯護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陳忠毅 


被   告 楊馮傑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零柒年玖月貳拾陸日上午玖時捌分宣判。 理 由
一、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 ,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 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 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 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決議參照) 。
二、被告王耀麟等人所犯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等案件,原定於 107 年8 月31日14時8 分宣判。爰因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部分尚有事項待調查,而與本件沒收部分恐有相關,為 充分審酌全案卷證,並節省被告、告訴人之訴訟勞費,認有 變更宣判期日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玫琪
 
法 官 梁智賢
 
法 官 潘韋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