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侵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林重仁律師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4147號、106 年度偵字第24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辛○○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強制性交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辛○○為址設雲林縣○○市○○○路○○號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負責人,於民國104 年間雇用 越南籍之3352-H1051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稱甲女 ,現已轉去其他公司任職)為員工。辛○○基於強制性交、 強制猥褻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辛○○於104 年11月14日(起訴書誤載為19日)下班後,在 ○○公司餐廳內,徒手壓制甲女雙手及身體,強行拉甲女之 屁股緊靠被告身體之方式擁抱甲女,以此違反甲女意願之方 式,對甲女強制猥褻得逞,嗣甲女勉力掙脫,並表示要大聲 呼救始得離去。
二、辛○○於104 年11月22日14時許,以公司內廣播呼叫甲女至 其辦公室內,不顧甲女之抗拒,強吻甲女,並將甲女推倒在 沙發上,隔著衣物以其生殖器緊貼甲女之下體摩擦,並以雙 手隔著衣物撫摸甲女胸部。甲女勉力掙脫逃出辦公室後,辛 ○○又強拉甲女回辦公室後強壓在甲女身上,隔著衣物以其 生殖器緊貼、摩擦甲女之下體,繼而欲強行脫去甲女褲子, 並壓制甲女雙手、強吻甲女之嘴巴及胸部,甲女再次勉力掙 脫,始得逃離現場。辛○○強制性交之犯行因而未得逞。三、辛○○於105 年4 月份某日晚間,在○○公司廠房,徒手強 行抱住甲女身體,以此違反甲女意願之方式,對甲女強制猥 褻得逞。
貳、程序事項(含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 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敘述 被害人以代號甲女表示,其真實姓名、年籍、住居所均詳卷 (均見偵卷密封袋內)。
二、被害人甲女於警詢的證述、於檢察官面前未具結的證述,證 人○○○於檢察官面前未具結的證述均不具證據能力。三、其餘證據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均有證據能力。四、本案相當多的證人都是越南國籍,在中文語言程度掌握上難 與本國人相比,尤其涉及法庭程序事項和法律專有名詞,這 為本院收案時就有留心,所以全程都有安排專業越南通譯陪 同,也包含甲女前往鑑定時也有專業通譯在場。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被告否認有檢察官所指的強制猥褻、性交未遂犯行,被告及 辯護人的答辯為(經整理歷次書狀及各次準備、審理程序中 的供述):⒈甲女於105 年5 月16日第1 次警詢筆錄,未曾 言及被告有104 年11月間之違法犯行;同日第2 次警詢筆錄 亦未提及、⒉甲女於105 年11月29日偵查中證述:「(告訴 狀稱104 年11月份有2 次,辛○○有不當的碰觸你身體是否 如此?是」足認甲女證述是由告訴代理人戴雅韻律師於105 年8 月17日所提刑事告訴狀內容而來,告訴狀遞送日期距甲 女先前警詢時已近3 個月之久,偵查日期則距逾6 月之久, 且該份刑事告訴狀與甲女前2 次警詢筆錄內容明顯不符,又 查無翻譯人員、陪同人員在場之記錄,是否符合甲女之真意 、⒊證人○○○在○○公司曾和甲女每天見面,其表示甲女 和辛○○相處正常,甲女在離開○○本公司前與證人○○○ 為天天見面之同事,104 年11月底、12月初之後之一個月左 右期間與○○○同住相同房間,2 人是越南籍同鄉,倘若被 告對甲女有違法情事,甲女豈有不向○○○透露之理、⒋配 合○○公司之○○仲介公司證人○○○(翻譯人員)也未聽 聞甲女有反應被告對其做不禮貌的事情、⒌依據○○仲介公 司證人○○○證述甲女與○○公司間曾發生勞資糾紛、⒍被 告之出入境資料,其在104 年11月18日至11月21日身在國外 ,不可能有起訴書犯罪事實㈠所載之行為,至○○公司員工 ○○○、○○○考勤表,證明○○公司在104 年11月22日( 星期日)因觀光工廠營業而照常上班,難以發生起訴犯罪事 實㈡所載辦公室內之行為、⒎甲女在事發後從其臉書動態看 起來一切如常,無論由臉書擷取照片、生活照,證明甲女在 其所述被告所為不法行為期間生活作息並無二樣,而且發布 很多生活照,沒有任何受害之痕跡存在、⒏甲女雖然經鑑定 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反應,但均係聽聞自甲女陳述被害經過
後製作而成,屬於甲女陳述同一性之累積證據,況實務上臨 床心理師、醫師接觸個案之立場與法院不同,其並無就是否 確有性侵害事件發生之真偽有調查之義務,且由甲女臉書紀 錄所顯示其日常生活情形,其明顯不符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 的診斷與統計手冊第四版定義「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診斷準 則,故該報告不得作為補強證據、⒐甲女於105 年5 月16日 向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報案時社工、神父及督導員已經跟甲 女就○○公司的遭遇詳細溝通過,而該次報案甲女報案的案 由是強制罪,沒有涉及到性侵未遂,可見有關甲女性侵未遂 等事項之陳述是遭到污染、⒑越南籍勞工入境台灣的時候, 都知道扶助單位及扶助電話,手邊也有行動電話可以隨時與 外界聯絡,而且移工在入境一個多月之後,可由其自主決定 轉換雇主,若甲女遭受不合理對待,應該也可以透過各項扶 助單位轉換雇主,也應考量越南其實是母系社會,甲女打扮 時尚、使用名牌手機,均非當然處於弱勢地位、⒒證人○○ ○證述與其在偵查中的證述有相當的不一致,例如10點到11 點這次是否有上樓梯、有無摸到肩膀都不一致,甲女在偵查 中說她有跟證人提過,其證述應有受到污染、⒓○○公司規 定10點就要設定保全,沒有設定的話,保全會打電話到被告 的手機,不用特別過去,而洗衣服及晾衣服的地方要通過一 個巷道,洗衣機設在廚房的隔壁,空間沒有很大,通過一個 巷道到晾衣服的地方,大概超過20公尺,還有紗窗阻隔,證 人○○○如何目視到被告摸甲女屁股、⒔由證人○○○○證 言可知甲女在○○公司工作期間,心情及表現上沒有出現變 化,而○○公司並未限制移工週末外出,足證被告並無甲女 所指證犯行、⒕由證人○○○證言可知,105 年4 月26日上 午11時左右,甲女以LINE訊息與證人聯絡,其中2 段訊息都 是甲女本身意見之表示並非事實,證人本身為越南人後來取 得我國國籍,從事這個並沒有刻意維護被告利益的動機,甲 女如果連輕微的遭被告驚嚇都會講的話,那為何性騷擾不跟 證人講、⒖證人○○○證述可知仲介公司所引進的勞工,如 果要解雇或遣送回國,都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啟動的,必須 依照法規,所以甲女不管她自己所講的或她向○○○所講的 ,當時怕被遣送回國、解僱,所以不敢把性騷擾的事情講出 來,並不實在、⒗證人○○○有提到外籍移工在週六、日都 可以自由進出,不需要請假,但甲女卻證述不可以外出,而 證人也提到她跟甲女溝通沒有問題,幾乎每天都見面,如果 在這種情形有被騷擾,甲女應該多少會跟證人反應。104 年 11月22日14時許,當日雖然是禮拜天,○○公司有觀光工廠 營業而照常上班,辦公室內也有被告以外之人在場,如何能
對甲女作不法情事、⒘經法院勘驗105 年2 月間錄音帶內容 ,被告和甲女都是輕鬆閒聊,如果有像檢察官所述被告對甲 女有非份之想,雙方之間談話氣氛不會這麼輕鬆,被告確實 想以利誘方式達到與甲女性交的目的,如果被告真的有以武 力、外力強迫甲女就範,何必還需要在105 年2 月間以老闆 身分低聲下氣探詢甲女意願、⒙104 年11月22日的氣象資料 顯示斗六氣溫高達29.6度,甲女工作地點是在鐵皮工廠,但 其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提到她穿高領衣服、外套,依照當日 氣候資料,甲女當日的穿著顯然不合常情,其證述可信性存 疑。經查;
一、被告對甲女明顯存有慾望:
㈠、本院於審理期日勘驗甲女和被告於105 年2 月11日○○本公 司休息室內的錄音(詳細勘驗如附表所示),其中被告和甲 女對話,諸如「老闆都沒有交到很好的女朋友,我沒有再結 婚我要結婚齁、要交比較好的女朋友,就是會…會照顧老闆 ,啊我跟老闆娘那個,我給她很多錢,給她很多錢,所以我 跟○○講,妳跟老闆有沒有結婚都沒關係,但是生孩子」、 「你都很怕,怕甚麼?現在很多越南人來台灣生了小孩齁, 生了小孩啊…就離婚,回去越南,有的再回來,再找台灣人 結婚,很多呢」、「我喜歡○○,身材很好」、「你也知道 …一百萬很多錢,為什麼不趕快跟老闆」、「妳生完孩子, 給妳一百萬,這妳會很多很多,不只一百萬,老闆很多女孩 子也喜歡老闆,但是我比較喜歡常常看得到的,像○○啦幫 老闆煮飯洗衣服啦,幫老闆做事啦,老闆喜歡這樣,不是喜 歡說,只喜歡老闆、要跟老闆睡覺,我不喜歡,我講妳聽得 懂嗎」、「想一想一定要說好啊,你最起碼跟老闆在一起, 我五千塊給你,我們都不要…,齁,以我高興,我們才給他 生小孩,如果誒妳覺得這樣不好,就0K了,齁,啊想一下。 老闆喜歡你啊,關心你,啊妳要結婚,有孩子也可以結婚啊 ,對不對,啊妳不結婚也0K啊,妳以後孩子生了,回越南, 妳可以結婚,對不對?以後妳來,結婚、不結、不好,那個 老公不好,妳來台灣,再來找老闆,來看小孩,對不對」、 「我就喜歡○○,因為○○跟老闆很…很…很速配,速配妳 聽得懂嗎」等語,都顯現出被告一直對甲女有想逾越一般老 闆員工分際的想法,無論是言語上露骨的稱讚身材好、講說 要甲女和其生孩子,也不斷加碼金錢利誘,尤其從如附表所 示之對話足以證明被告覬覦甲女已有一段時間,尤其甲女一 開始進○○本公司並不是負責打掃被告辦公室,是之後才被 調動過來,可見在甲女進來○○公司不久後就因為其頗具姿 色而引起被告注意(104 年1 月進入○○公司後),不斷想
要藉機親近、褻玩。
㈡、觀諸被告和甲女2 人的前後對話,只有單方面被告一直表示 要和甲女「生小孩」,但甲女則一直藉機將話題轉開,並沒 有答應被告要求,而對談間雖然甲女有笑聲,但聽的出來是 以笑聲來帶過被告提及的各項要求(生小孩、睡覺、身材好 ),是敷衍被告的成分居多,尤其在該錄音的末段,甲女已 經準備離開,被告卻想要對甲女上下其手,所以雙方有「( 被告)親一下(甲女)不行哪(被告)一下(甲女)不行, 老闆不行啊(被告)可以(甲女)不可以,不行(被告)我 親妳(甲女)喔不行(被告)妳親我(甲女)不行,老闆不 行(被告)可以啦(甲女)不行,啊~不行啦哈,不行啦~ (被告)可以啦(甲女):不行啦(被告)妳親這個就好( 甲女)不行啦,我要趕快去…去那個…她…她等我很久…她 …」等這樣的對話,期間甲女已經多次表示不願意跟明確拒 絕,但也只能不斷用各種藉口脫身,被告和甲女間藉由這段 對話所呈現的,完全就是被告一方不斷的流露出慾望,而甲 女只能不停閃躲、消極的拒絕、迴避。
二、起訴書原記載104年11月19日是誤判甲女筆跡所造成: 當初檢察官是收到甲女委託戴雅韻律師所撰寫的刑事告訴狀 (見他字卷第1 頁至第2 頁),而該告訴狀上面對於犯罪事 實的時間是記載104 年11月19日,但該告訴狀其實是依據 原來甲女提出的申訴書翻譯版本來完成,翻譯的申訴書是記 載「於2015年11月19日」(見本院卷㈡第285 頁),但對照 原始的申訴書上,其實是記載「14/11/2015」(見本院卷㈡ 第277 頁),尤其經由本院目視,甲女筆跡在寫「4 」的時 候會習慣性較為橢圓,所以乍看下會以為是「9 」,也經證 人甲女結證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27 頁),則此部分已可認 定僅是誤寫產生的筆誤,日期確實為104 年11月14日才對, 這也導致一開始檢察官在偵訊時就把犯罪事實的日期弄錯 ,也幸虧到本院時對照當時申訴書的原本,才發現是最初翻 譯時就看錯,方沒造成認定犯罪事實上的不精確。三、甲女對重要情節已指述明確:
㈠、甲女於偵訊中證稱:我是於2015年1 月22日來臺灣,2015年 1 月份就去○○公司,一開始是縫枕頭套、床單、床罩,後 來於6 個月後才去老闆家做家中洗衣服、打掃、煮飯等家事 ,我說的老闆即辛○○,告訴狀稱104 年11月份有2 次,辛 ○○有不當的碰觸我身體是如此,(可否說明11月19日發生 過程?)當天下午老闆以工廠喇叭叫我去整理房間,(檢察 官說的是辛○○叫你去關門設定保全那次所發生之事?)辛 ○○從擴音喇叭叫我,我就跟著辛○○一起關門及設定保全
,我們走到用餐那間,那間有2 個門,我想去關紗門再去關 大門,辛○○就靠過來壓住我雙手去牆壁要強吻我,我告訴 他我不要,我就很怕,我就推老闆出去,老闆就一直抵壓我 ,我告訴老闆說你再繼續這樣,會搞大,老闆才放手,我就 去關門,關好門我就回我房間睡覺(告訴狀說這一次,老闆 辛○○有觸摸你,是觸摸你何處?)辛○○雙手要抱我,我 有推開,他是抱著我,這次辛○○沒有摸我胸部或下體。辛 ○○這一次抱我及要強吻我時間大約2 分鐘,(104 年11月 份另外一次辛○○叫你至房間內,可否說明發生經過?)當 天辛○○叫我進去2 樓他住的房間,要叫我去整理,我進去 ,他叫我坐下來,我坐在椅子,他對我說與他在一起,他會 給我錢,我就說我不同意,他說與他發生關係的話,會給我 很多錢,說我這樣工作一個月沒有多少薪水,辛○○說一星 期與他發生一次性關係,一個月4 次,就給我2 萬元,還說 不止那些,還會多給我,我說不行,沙發2 人坐,老闆往前 坐雙手放在我大腿上,我反抗,說不行,辛○○雙手就放在 我肩膀上,我們二人就倒在沙發上,辛○○就強親我,我躺 在沙發上,我人小,辛○○很大又壯,壓得我喘不過氣,我 就爬起來想往門方向走,(你要往門方向走之前,辛○○第 一次將你推倒在沙發上時,他有用他的生殖器貼著你下體? )有擦到,隔著衣服,(當天是否你有先跑出辛○○房間, 他又將你拉回來?)我想要走到門,去拉門把,辛○○又從 後來摟著我,抱著我腰部(依你所述你嚐試要跑出房間,辛 ○○又將你拉回,之後所發生之事為何?)辛○○從我腰部 摟住,拉我至他睡的床,兩手推我到床上,我倒在床上,他 就兩手拉我衣服,想將我衣服往上脫,我兩手抓住辛○○兩 手推開他,他嘴巴一直往我嘴巴親,我的衣服就就被拉到內 衣上面,當天辛○○穿如睡衣的褲子薄長的,衣服是長袖, 他的生殖器隔著衣服往我下體陰部摩擦,辛○○有用嘴巴要 親我臉及唇及胸部,我不讓他親,他一直往下親脖子,但胸 部還沒有親到,後來我有辦法離開房間,是我口頭一直說不 行,他推我,我也推他,我們都很累,我推開他,我就走出 去,(除了剛所述11月份2 次發生之事外,辛○○是否有時 會在公司裡突然抱住你?)我剛到一個月,偶爾辛○○去關 門設定關燈很暗,會來嚇我們,故意走過來抱我,捏我屁股 ,(你告訴警察說4 月份還有這種情況對否?)4 月份有, 辛○○打電話給仲介,要仲介來,有幾個他說不要,但很喜 歡我,所以將我留下來,在4 月份有2 次這種情況,(可否 確認四月份何時?)4 月初2 次,時間相隔約一星期,(四 月份這二次辛○○如何抱你?)辛○○故意躲在黑暗處,我
們去設定保全後,突然拍我肩膀叫我,我嚇到,自然反應2 隻手會彎曲,辛○○就從我腰部抱住我,時間持續大概沒有 多久,一下子,他就放開,(辛○○有對你做這樣的事,你 有對他人提過?)我有告訴越南的阿姨,阿姨也有告訴辛○ ○不可以這樣,阿姨已回越南,(為何後來會想去報警處理 本事件?)我看到辛○○強迫我,並用錢要與我交易,所以 我決定提告他,因我感覺我自己受到侮辱,觸犯到我的人格 ,(為何你沒有在第一次發生事情時就報警?)我當時在○ ○公司不能出去,我也不知道要找誰等語(見他卷第9 頁至 第16頁、偵卷第24頁至第31頁)。
㈡、甲女於本院中證稱:(為何想到台灣工作?)我是25歲,我 比較晚婚,我還沒想結婚,想來台灣工作、賺錢,(在台灣 賺的錢會不會寄回越南?)會阿,我是寄回越南,寄錢回家 給爸媽,爸媽想用就可以用,(你來台灣之前,在台灣有無 親人或朋友?)我有阿姨,(阿姨也是來台灣工作的嗎?) 對,(甲女當時有無把被告對你做的不當行為跟仲介說?) 我有跟仲介公司說老闆有說喜歡我、很多次在後面嚇我,我 有跟仲介公司說我真的很想換雇主,(你沒有把被告對你做 的所有事情跟其他人講,是因為怕被老闆潛返回越南嗎?) 是,(你對老闆對你做的事情感到羞愧,所以不好意思跟別 人說嗎?)是,(你付了多少錢來台灣工作?)6300美金, 不包含學中文的費用,(你支付的錢是借來的嗎?)我之前 在越南有一台機車,賣掉有一些錢,剩下的錢是媽媽給的, (後來老闆即被告請你幫他煮飯、打掃房屋,是嗎?)是, (被告曾經摸你胸部或碰你身體?)剛來台一個禮拜,就有 想要嚇我,後來就有抱我,(被告每個月都有這種情況嗎? ) 是,(104 年11月間,被告有無在○○公司的餐廳把你雙 手壓在牆壁、要強吻你,有這件事嗎?)有、對,那天晚上 我不記得是幾點,大概是7 點到10點那段時間,老闆有廣播 要去關門,我去關門,我會去辦公室先關門,然後就回去工 廠那邊關門,當我去辦公室關門的時候,老闆也一起跟我去 關門,當我辦公室關好了門,再去餐廳那邊關門,到餐廳的 時候看到有擋蚊子的紗窗還沒有關,我就進去要關紗窗。我 進去餐廳要關門的時候,老闆也跟著一起進去,進去餐廳的 時候,老闆壓我進去牆壁、抱我,我有推老闆出來,我不想 要,我有推老闆,我手推老闆的時候,老闆用雙手把我壓到 牆壁,要強吻我,當老闆要親吻我的時候,我臉轉過去,不 想給老闆親。當老闆壓我到牆壁的時候,老闆的身上壓住我 身上,我有推老闆的手。我手推老闆的時候,老闆是壓我的 手,把我轉過去之後,壓我在牆壁上面,然後抱我的屁股。
老闆壓我的手放在牆壁上,我有推老闆的手,老闆一邊手推 ,另一隻手把我的屁股拉近老闆的身上,抱我很緊。老闆抱 我,我推老闆,我有跟老闆說不行這樣,如果繼續這樣的話 ,我要很大聲求救,喊給大家知道,因為我這樣講,老闆也 放開我,我去關門,老闆回他自己的地方,(當天是104 年 11月幾日發生的事情?)14日(你在新竹的天主教區有無寫 過類似的被害經過的信?) 這個事情我很害怕,只有放在心 理,沒有寫過,這就這一次而已,(你怎麼會記得這個事情 發生在2015年11月14日?)因為那次給我感覺很害怕、不安 全,我無法忘記,(104 年11月22日被告有無壓你在床上, 用性器官摩擦你的下體嗎?)有,那天是下午大概2 點多的 時候,老闆有廣播叫我到老闆的房間清理,當我打開門進去 房間,老闆有請我坐椅子上,坐在椅子上講話,我本來站著 ,但老闆跟我說坐下來,有事情要講,然後我就坐在椅子上 ,老闆就坐在我的旁邊。(停頓)有說到公司的事情,然後 有說到老闆很喜歡我,有說如果跟老闆睡的話,老闆會給我 錢,每次睡覺老闆可以給5000元,說一個禮拜如果跟老闆睡 覺一次,那一個月跟老闆睡4 次就有2 萬,我不同意,老闆 就轉過來坐在地上,手放在我的腿上,壓我的腿。那時候我 站起來要離開老闆的房間,那時候老闆的手放在我的肩膀上 ,那時候本來老闆放在我的腿上,我想要站起來的時候,老 闆手轉在我的肩膀上,壓我在長椅上,老闆壓躺在我的身上 、抱我,想要親吻我,老闆壓在我身上,然後摩擦,那時候 我穿圓領,老闆想要脫我衣服,我用手推老闆,當我推老闆 的時候,老闆就轉過來壓我屁股、壓在我身上,摩擦在我身 上,兩邊就拉扯,老闆想抱我,我想要推開老闆。後來老闆 放開我站起來,我很快就離開房間,當我離開房間,房間是 有兩個門,當我開紗窗,老闆就在我後面抱我,拉我進來的 時候,我另一隻手拉房間的門,但老闆很大力從後面抱,我 的手被拉直,老闆拉我到床邊,老闆強力拉,所以我被拉到 床上。老闆壓在我身上,想要脫我的衣服,當我老闆想要脫 我的衣服的時候,我有手推老闆,不讓老闆脫我的衣服,老 闆從上面沒有辦法脫,所以從衣服下面想要拉起我的衣服, 手是真的想要脫衣服,下體已經在我身上磨蹭。兩邊拉扯, 老闆想要脫我的衣服,我反抗,當在床上的時候,老闆壓臉 在我臉上想要親我,我臉轉過去,不給老闆親,我有跟老闆 說不行,兩邊都這樣拉扯,我覺得很累,兩邊呼吸都很大, 老闆應該覺得累,躺過去另一邊,我起來離開老闆的房間, 回我的房間,(請提示本院卷㈠第105 頁下方照片,老闆的 床是擺在白衣服男子後面進去的地方嗎?)老闆正面左邊牆
壁後面過去就是放床的地方,(電視機後面的那道牆的後面 就是老闆睡覺的地方嗎?)對,電視那邊的後面,(請提示 本院卷㈠第105 頁下方照片,剛剛所述被被告壓在椅子上, 是照片中黑色椅子嗎?)對,就是那張長的椅子,(請提示 本院卷㈠第107 頁上方照片,照片中的床是你要逃跑時,老 闆抓住你、壓在你身上的床嗎?)是,(老闆把你壓在椅子 上的時候,有要脫你的褲子嗎?)那時候已經想要脫我的衣 服、褲子,但我反抗想逃跑,(當時你穿什麼褲子?)穿長 褲、高領衣服,外面還穿了一件外套,(被告是如何脫你褲 子的?)剛開始是從脖子將衣服拉下來,無法拉,後來從肚 子那邊想要脫,我穿有扣子的褲子,沒有辦法脫,(老闆有 無動手扯褲子?)那時候想要脫但沒有辦法脫,兩個拉扯, 老闆壓我身上,我反抗,老闆想要脫,(甲女後來被被告壓 到床上的時候,被告還是繼續脫你褲子嗎?)對,想要脫我 的衣服褲子,(在床上及椅子上老闆都有用下體去摩擦你身 體嗎?)就是一直磨蹭身上,好像兩個要發生關係了,男生 的生殖器官壓到我的生殖器官,然後磨蹭(105 年4 月初這 次被告趁你不注意的時候跑出來抱你腰部,是不是?)被告 是躲在比較黑的地方,當我沒有注意,我走過去就抱我,( 當時被告只有抱你的腰部嗎?)抱在比腰還高的地方,快到 胸部,有的時候會拍我的屁股,(105 年4 月初這次有拍你 的屁股嗎?)只有抱我,沒有拍我屁股,(105 年4 月初這 次,○○○有跟你一起去嗎?)是,(這張申訴書是甲女親 筆寫下的嗎?)是我親筆寫的,寫完才拿給阮神父等語(見 本院卷㈡第117 頁至第149 頁)。
㈢、綜上,甲女對於被告歷次行為已經明白證述,而甲女第一時 間會選擇隱忍並非難以想像,在判斷甲女證述可信性時,必 須先理解甲女是獨自一人來到台灣這個異地,即便有其阿姨 在台灣工作,但兩人身處不同工作環境,也稱不上有什麼互 相照應,而來台灣前移工們都必須先欠下一筆為數不少金額 的仲介費才能前來,這是眾所皆知之事,而越南的經濟環境 和我國仍有差距(來台灣能賺取得薪資較當地優渥),甲女 願意遠渡重洋,對工作當然必須緊緊把握,被告身為老闆, 在這樣的上下關係中,甲女除了忍耐還是忍耐,畢竟一旦觸 怒被告可能會工作不保,這樣的後果是甲女所懼怕的,所以 最多只有跟阿姨講述,不會馬上就反應並跟其他員工訴說, 其他員工頂多只是同鄉、同樣是為他人工作的人,彼此信賴 基礎有限,此合於事理之情,實際上在審判實務上也少見被 害人遭到性侵後到處跟別人宣揚,而甲女陳述的發生關係就 給錢情節,也在本院勘驗錄音後證實無誤,被告對甲女處心
積慮是事實。再者,從甲女最後離開被告公司求助新竹教區 桃園收容中心,在稍加安頓後才將受害經過寫下,尤其對於 104 年11月14日、22日這2 次犯行記憶深刻,主要也在於這 兩次的經驗讓甲女過於害怕,而觀察時間的週期,被告在14 日將甲女壓制於牆邊接觸身體,中間被告因為公務出國,其 一回國就立刻又找上甲女,可見其慾望難耐的猴急模樣,也 就是因為日期如此接近,甲女對這2 次經驗記憶深刻並未有 不合理之處。
四、甲女證述內容具有補強證據:
㈠、依據甲女前往嘉義長庚紀念醫院精神鑑定,該鑑定意見回覆 為「不然以前躺下來就會浮現事發當時的情景,後來才比較 放鬆些,加上現在工作環境以女性同事為主,較有安全感, 但她依舊不想回想,也不想講這些事情,不敢再回雲林原公 司工作,會害怕,也不想看到老闆,所以開庭時有要求不要 再看到老闆,會怕那個老闆,但若有其他人在場時她比較不 會怕。她現在有時候仍會夢到那個雇主的事情,但比較少了 ,在工作時也會不自主一直回想起那件事,記憶力變不好, 容易遺忘。她在這件事情後,也變得不喜歡男生,包括越南 人及台灣人,因有心理陰影,所以也不想結婚。案發後搬去 牧師家,曾有一段時間睡不著,容易被嚇到,沒有安全感, 很警覺,甚至走路要與人逆向,因為這樣才可以看到對方, 不管男女都會讓她緊張,生活變得很沈重,心裡很悶、很難 受,雖不會自責,但會想到自己又沒有做錯事,為何發生如 此不幸的事,等這件事情結束後想離開台灣…在陸續遭遇多 次的騷擾時,僅能靠自己的力量奮力抵抗,而在心理形成創 傷。甲女明顯因本案而出現創傷後壓力反應,會經常夢見此 事件,會不由自主的回想起那件事情,會不想回想該事件, 不得不回想時會帶著痛苦的情緒(會談時崩潰哭泣),會想 迴避加害人,會不想回到被害地點,甚至變得不喜歡男生, 不想結婚,案發後有一段時間睡不著,容易被嚇到,沒有安 全感,過度警覺,甚至走路也要與人逆向以便看到對方,對 世界有嚴重的負面信念,生活變得很沈重,心裡很悶、很難 受,無法感受正面情緒,此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現象,隨 著時間及環境改變而較為減輕,但部分現象仍持續至今,且 為本案所引起」(見本院卷㈠第248 頁至第261 頁),是以 甲女確實經診斷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可以判斷是因為本 案發生後所產生的症狀。
㈡、證人○○○證稱:「(你看到甲女被摸腰部、屁股後,甲女 事後有無異樣或不同反應?)當時看到被告摸甲女的腰、屁 股時,有看到甲女反抗、退開、不要,(你所謂老闆摸甲女
的屁股,你有親眼看到摸哪個部分嗎?)有親眼看到被告摸 右手邊的屁股,我聽到喊一聲不行後,我頭轉過來,看到被 告的手在甲女右手邊的屁股,然後老闆就拿出來」對於其分 別有2 次,1 次是看過被告摸甲女的腰、1 次是摸甲女的屁 股,而甲女也有喊不要、用手將被告的手推開等情已證述明 確(見他卷第21頁至第22頁,偵卷第74頁至第77頁,本院卷 ㈡第206 頁至第226 頁),由證人○○○所證述的情況,可 以再次映證被告對甲女色欲薰心,被告對甲女只要有藉機揩 油的機會都不會放過,而甲女面對這樣的行為也明確表示拒 絕。再者,依照證人即仲介○○○和甲女相互間傳送之簡訊 (見本院卷㈡第299 頁至第303 頁),其中寫到「仲介:○ ○聽我說,妳別逃走了我會幫你轉換僱主,趕快打給我,我 答應妳。仲介:明天處理大家申訴的事我會努力幫你們轉出 ,馬上打給我,我要跟妳說一下話,我希望妳可以合法地工 作,我會幫妳找工作,我的這些話都是真的」、「○○:我 請妳幫忙很多次,相關老闆性騷擾我的事,為什麼妳都不幫 ,現在我真的很害怕。仲介:我對不起妳,下午到勞工局妳 直接去找我,我會幫妳轉換僱主。○○:我還在公司的時候 ,你不幫我。現在我在桃園阮神父辦公室請他們幫忙。仲介 :好的」,○○○是在知道甲女逃離○○本公司後才趕緊表 示願意處理,甲女則是非常不滿,而甲女也表示已經向她反 應很多次卻都消極以對,○○○是在知道事態嚴重下才趕緊 安撫,更傳送「我對不起妳」的文字,所謂「我對不起你」 指的當然就是被告長期對甲女性騷擾,佐以上開簡訊是在雙 方日常對話情境下所為,具有極高真實性。
五、小結:
被告對甲女有強烈慾望,不僅多次以金錢試探,也在言語上 露骨坦白,而甲女自始至終都未曾有任何要接受被告的意思 ,但被告行為不見收斂,甲女在求助無門下,才選擇逃離○ ○公司,而觀察甲女之證述,對於重要情節說法均屬一致, 也確實因為被告行為留下了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此也經嘉義 長庚醫院出具專業意見,尤其被告對甲女的輕浮行徑,也有 ○○○目睹,當甲女逃離○○公司後,仲介○○○才急急忙 忙想要補救,也才在甲女指責後,對甲女吐露愧疚,甲女證 述內容已可認定。
六、刑法之未遂犯,係指已經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 而尚未完全實現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者而言。又犯罪之著手, 係指行為人為實現犯意而開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而言 。而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交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為:「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
方法而為性交。」係以強暴等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 人基於強制性交之故意,對於被害人施加不法腕力物理力量 之強暴行為,即係實現「強暴」之犯罪構成要件,著手該犯 罪構成要件之實行。依上所述,就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既 是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對於甲女施以不法腕力之物理力量 ,使得甲女身體自由受到壓制,而被告又以下體不斷磨擦, 也掀起了甲女衣服,顯已著手實行強制性交罪之強暴行為之 構成要件。
七、被告及辯護人所辯不可採:
㈠、甲女所遞的告訴狀確實是其本意,這也經甲女在本院經過交 互詰問而再次確認,另外甲女為外籍移工,遭遇的不幸需要 透過法律程序來主張,在專業人士諸如律師的幫忙下,將被 告的犯罪事實轉換成法律上得以訴追的要件,這與常情無違 。再者,甲女雖然證述略有出入,但人的記憶本屬有限,本 無法強加對每一個細節都鉅細靡遺描述,尤其性侵案件被害 人在接受訊問時,確實會隨著訊問者的問法而在回答上有所 差異,況且考慮到甲女是外籍移工,中間還得透過翻譯人員 翻譯回答內容,這都將使甲女的回答具有誤差,不該用此挑 剔甲女證述,甚至質疑其受告訴代理人所誤導。㈡、甲女遭到被告為強制猥褻、性交未遂行為,內心除了害怕外 也感到羞憤,甚至這些在○○公司遭遇的事件也讓其罹患有 創傷後壓力症候群,而一般人遭到這類犯行後會想要大辣辣 的到處放送?何況甲女和○○○只是越南同鄉和幾個月的同 事關係,稱不上什麼深厚情誼,○○○和甲女同在○○本公 司工作,誰知道內心藏著什麼心思,大家異鄉人自己顧好自 己就沒有餘力,跟○○○講能有什麼助益,不向○○○吐露 反而合於情理。另外○○○(仲介公司翻譯)並非沒有聽聞 ,實際上從上開簡訊內容就知道,其實甲女曾希望○○○能 幫忙,畢竟○○○是屬於仲介公司,應該可以有轉出到不同 雇主的機會,但○○○並沒有提供甲女援助,以致於甲女只 能逃離○○公司。
㈢、證人○○○雖證述甲女和○○公司也有勞資糾紛,但那不過 是跟金錢(薪水)有關而已,況且也不是單純是甲女一個人 的事,也有其他移工有勞資爭議,尤其無論從被告方面所提 供之甲女日常生活照片(網路擷取圖片),可知甲女也具有 一定生活水準(拿著好的手機穿著也講究),犯不著為了金 錢因素而讓自己遭遇的不堪暴露在各方的審視之下。㈣、被告雖然在104 年11月18日至21日間出國,但檢察官起訴時 間有所誤載,已如前述,至於由○○公司員工出勤卡可知同 年月22日觀光工廠還有營業,被告不可能在有員工上班下對
甲女為強制性交未遂犯行,但實際上這類欲逞性慾的行為可 能從發生到結束不會長達數個小時,對於被告而言,整個○ ○公司就是他的王國,在王國內要說是呼風喚雨、為所欲為 也只是剛好,況且從卷附之錄音對話內容來看,被告最想要 的就是佔有甲女,尤其案發空間在被告辦公室,仍有一定隱 蔽性,就此也難對被告為有利心證。
㈤、辯護人認為甲女在案發後仍維持正常作息,甚至在臉書動態 上看來並無異樣,看不出有遭到被告強制性交未遂犯行的任 何痕跡,但臉書動態是否就能反應使用者的真實情緒?尤其 臉書或是現在其他網路交友介面(如IG、Twitter )其實都 是報喜不報憂,也只是使用者某一片段的生活資訊而已,難 以認為從甲女臉書動態就能推論她沒有受害經歷。㈥、關於甲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診斷,除有卷附之嘉義長庚醫 院鑑定報告可以參考外,也經實施鑑定之醫師周士雍到庭證 述明確,而對於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判斷,其實並非只是單 純聽聞甲女陳述,還包括其他心理學的輔助判斷,至於辯護 人以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診斷與統計手冊來質疑周士雍醫 師的判斷,但該手冊只是一種判斷準則,在醫學上可以稱為 醫療常規(guideline ),但醫療常規並不會去限制醫師的 臨床判斷,臨床的裁量是賦予醫師對就診個案給予最適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