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84號
MLDV,107,重訴,84,201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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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靖純 

      黃柏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嬅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資料不可省
  略)。
二、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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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