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 告 黃靖純
黃柏智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嬅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順文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以利案件進行,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資料不可省
略)。
二、原告黃靖純、黃柏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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