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吳昕澐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與被上訴人阮氏莎麗、吳
政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 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