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34號
MLDV,107,訴,34,2018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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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阮氏莎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與被上訴人吳昕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 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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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