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阮氏莎麗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號與被上訴人吳昕澐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8 月3 日所為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