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83號
MLDV,107,補,983,201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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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徐鳳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乾輝之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
二、被繼承人邱乾輝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
  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
  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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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