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陳蔭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署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8,85
3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28.61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 元=3,858,8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