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72號
MLDV,107,補,972,201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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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2號
原   告 陳蔭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有財產署間回復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58,85
3 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528.61平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300 元=3,858,85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2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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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