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號403 之建物
( 門牌號碼:佳興里9 鄰新民街28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
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陳麗淑、陳春明之人
別資料。
二、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陳麗淑、陳春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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