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914號
MLDV,107,補,914,201808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號403 之建物
  ( 門牌號碼:佳興里9 鄰新民街28號)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
  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
  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陳麗淑陳春明之人
  別資料。
二、被告陳亭稘即陳韻帆陳麗淑陳春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