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3號
原 告 蘇仁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國華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用坐落苗栗縣○○市○○段○○○段0000○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苗栗縣○○市○○段○○○段000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
縣○○鎮○○里○○路00巷00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