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彭漢貴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洪靜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被告余漢章、余漢書、余慧燕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