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彭漢貴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洪靜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