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91號
MLDV,107,補,891,2018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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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彭漢貴
訴訟代理人 曾能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洪靜琴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
  謄本(全部)。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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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