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8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富田即曾丹青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地上
建號241 之建物( 門牌號碼:民生里12鄰中華路472 號) 之
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
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黃**、黃**之人別
資料。
二、被告曾富田即曾丹青、黃**、黃**即前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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