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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871號
MLDV,107,補,871,2018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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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71號
原   告 日進金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瑞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正男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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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