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張盛碧
張清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泉源等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
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
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
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
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
且特定。
二、苗栗縣後龍鎮苦苓腳段647-2 、647-4 、3081、3113、3113
-2、3112、3112-2、3115、3115-2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