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蔡世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乾鵬(即邱德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11,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0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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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苑裡鎮│ (㎡) │ (元/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 大埔北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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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69地號土地 │9770.20 │ 1,200 │ 1/9 │ 1,302,69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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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08地號土地 │2614.44 │ 1,200 │ 1/9 │ 348,5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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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15地號土地 │ 454.10 │ 1,200 │ 1/9 │ 60,54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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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 1,711,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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