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69號
MLDV,107,補,769,2018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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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69號
原   告 蔡世文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炳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乾鵬(即邱德勳之繼承人)等間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即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711,8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02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分割標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原告應有 │ 價   額 │
│  │(苗栗縣苑裡鎮│ (㎡) │ (元/ ㎡) │ 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 │
│  │ 大埔北段)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1 │ 69地號土地  │9770.20 │  1,200  │  1/9  │ 1,302,693 元│
│  │       │    │      │     │       │
├──┼───────┼────┼──────┼─────┼───────┤
│ 2 │ 108地號土地 │2614.44 │  1,200  │  1/9  │  348,592元 │
├──┼───────┼────┼──────┼─────┼───────┤
│ 3 │ 115地號土地 │ 454.10 │  1,200  │  1/9  │  60,547元 │
│  │       │    │      │     │       │
├──┴───────┴────┴──────┴─────┼───────┤
│                         合計  │ 1,711,8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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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