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7號
MLDV,107,補,657,201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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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7號
原   告 吳佳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阮氏翠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
  應補正事項:
一、應陳報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5 樓
  之13號之房屋所生之水費、電費、收視費及未繳納之所有費
  用明細資料( 含費用產生日期及正確金額) ,並應提出證明
  之單據及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二、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苗栗縣○○市○○○路00號5 樓之13
  13號之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被告阮氏翠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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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