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485號
MLDV,107,苗小,485,2018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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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鴻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 萬6,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據本院職權查詢被告資料,被告業已於106 年8 月21日死
  亡,原告應於文到14日內,提出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記
  事欄均勿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具狀撤回對
  被告之訴及追加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另依繼承人人數將書
  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
  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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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