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48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彬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何鴻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 萬6,7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據本院職權查詢被告資料,被告業已於106 年8 月21日死
亡,原告應於文到14日內,提出被告除戶戶籍謄本、全戶戶
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記
事欄均勿省略),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具狀撤回對
被告之訴及追加被告之繼承人為被告,另依繼承人人數將書
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
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書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
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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