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7年度,482號
MLDV,107,苗小,482,20180831,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482號
原   告 紀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禮輝
被   告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閔嗣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O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嗣久貳捌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紀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