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7年度,11號
MLDV,107,法,11,2018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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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黃新松
代 理 人 張世煥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臺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捐助章程第5 條、第13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5條、第13條所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 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 團之組織不完全,係指財團依捐助章程所設置之董事、監事 之組織成員不健全,董監事人數過多或缺額,致影響於財團 目的事業之執行及會計事項之稽核而言。而所謂重要之管理 方法不具備,係指關於財團內部之職員之選舉、財產之用途 、資金之存放、支出等關於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有欠缺。至 於所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 其組織者乃係指增減董事、新設監事或精簡裁併財團內部組 織以節省費用之謂(臺灣高等法院84年度抗字第1344號裁定 意旨參照)。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司法院(79)秘台廳( 一) 字第01199 號函釋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捐助章程第2 、4 、5 、13條等條 文修正案,經教育部107 年5 月18日台教授國字第10700498 23號函同意備查,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之 董事長,屬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又聲請 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大 成高級中學現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 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大成高級中學第20屆 第10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名冊、聲明狀等件為證,堪信 為真。其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之 第5 條及第13條,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 ,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無違,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



未抵觸,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 「修正後條文」欄之第2 條、第4 條所示部分,並非屬捐助 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 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 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 定准許,其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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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後條文 │原條文 │
├────────────────────┼────────────────────┤
│第2 條 │第2 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苗栗縣頭份市新華里2 鄰中│本法人事務所設於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2 鄰。│
│正一路630號 │中正一路630 號 │
├────────────────────┼────────────────────┤
│第4 條 │第4 條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苗栗縣私立大成│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苗栗縣私立大成│
│高級中學,其地址為苗栗縣頭份市新華里2 鄰│高級中學,其地址為苗栗縣頭份鎮新華里2 鄰│
中正一路630號 │中正一路630 號 │
├────────────────────┼────────────────────┤
│第5條 │第5條 │
│本財團法人由創辦人黃興生、董事及其他地方│本法人之捐助由創辦人黃興生、董事及其他地│
│熱心教育人士捐助不動產成立,其所捐助不動│方熱心教育人士捐助設立。嗣後並得繼續接受│
│產總值為新台幣2,087,500元整。 │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捐助。財產總額│
│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新台幣壹億柒仟參佰零陸萬伍仟零柒拾玖元│
│之捐助。 │。 │
├────────────────────┼────────────────────┤
│第13條 │第13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 │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 項及第3 項規定│六、依私立學校法第46條第2 項規定,為有助│
│ ,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增加本法人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 。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為不動│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49條第1 項規定,為不動│ 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
│ 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規定,為學校附屬機│ 構之設立。 │
│ 構之設立。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制、合│ 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 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會福利事業、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審核及│ 執行之監督。 │
│ 執行之監督。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
│十五、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
│前項第1 款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62條│ │
│或63條之情形者,應先聲請法院裁定及確定後│ │
│,送主管機關備查。 │ │
│董事會僅於財團之目的範圍內就捐助之財產有│ │
│處分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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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