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493號
MLDV,107,司促,4493,2018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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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493號
債 權 人 賴秀錦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進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 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鍾進鳳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鍾進鳳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新 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 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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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